主题:日期:2006-10-510:48:54作者:赖见兴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3年12月29日中国法院网刊载了葛自华同志《本案被告行为是否适用缓刑不当》一文(以下简称《葛文》)。案情:
2000年10月17日,甲驾驶盘式拖拉机运水泥预制件从乙家旁的公路经过时,将乙家路边的地坝碾坏,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甲便捡起地上的水泥块向乙掷去,致乙右眼受伤,最后导致乙右眼球被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8万余元,甲向乙支付了治疗费及其他费用2.2万余元。某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甲赔偿乙受伤后所用的医疗、护理、伤残等费用共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