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又同时规定了财产罚,即有关机关要求违法者或者犯罪分子向国家徼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法。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是否可以予以财产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被不起诉人可以予以适当和必要的财产罚,意即经济惩罚。理由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在被不起诉前大都没有羁押,其人身和财产均没有受损,检察院若不起诉了之,会造成法律对其内心震慑不力,难以悔罪,有的被不起诉人还错误地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