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被害人哀求而放弃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案情】

许某某与汪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订婚。后许某某多次到汪家提出结婚要求,但双方因彩礼等问题未能谈妥,许某某即开始怀疑汪某骗婚。2008年某天下午,许某某以给汪某戒指为名,将汪某约出,并将与汪某同行的宣某某支开,将汪某骗至某偏僻处,商谈结婚事宜并发生争执,许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续刺戳汪某,致汪某心脏破裂合并大出血当场死亡。后许某某害怕罪行败露,又产生杀死宣某某之念,即将宣某某骗至杀人现场附近,掐其脖子并用折叠刀割、戳其脖颈,致宣某某轻伤。后在宣某某哀求并假意允诺与其结婚的情况下,许某某又强行拽下宣某某裤子对其实施奸淫。后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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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内容提要:本文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和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入手,对无被害人犯罪的含义进行了辨析。认为对于无被害人犯罪存在着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两种刑事立法政策。犯罪学上所研究的无被害人犯罪一般在于通过对该类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其存在的原因进而加以预防,甚至根据社会发展和法秩序的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范中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则具体就安乐死问题探讨无被害人“犯罪”之非犯罪化的政策倾向。通过对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据的讨论,认为应该将安乐死这类无被害人犯罪从刑法规范中剔除出。尽管现实中存在很多困难和技术难题,但笔者还是试着对安乐死非犯罪化进行了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

关键词:无被害人犯罪安乐死非犯罪化

一、刑法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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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

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被分为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分则第3章第4节、第5节。)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为了透视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与趋势,笔者对79个已公开的金融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96页。)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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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几个问题

作者:汤炜彭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自2002年1月1日试行以来,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使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再审案件时基本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中还存在若干问题,本文就此作初步探讨。

1.刑事再审案件证据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问题

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再审证据的认证是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关键,尤其是新证据的认定更是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之一。《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第19条、第21条、第23条虽对刑事再审证据的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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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

摘要: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法律专业在校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从实质上说,案例分析的方法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题在司法考试等各类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些考生对此有畏难心理。本文较详细地介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刑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司法考试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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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理论研究: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四点主张

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是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由于受传统公诉制度和理念的制约和影响,这项基础性工作并未完全顺应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变化,一些固有的经验、做法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公诉人应与辩护人建立和谐共生的竞争合作关系

传统观念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被看做是天生的“冤家对头”,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庭下独立履职,很少往来。而笔者认为,把公诉人与辩护人看做是司法竞技舞台上的两个竞争对手更为恰当,庭上双方都需要全力以赴;而庭下双方又都是法律同行。场上是对手,场下是同行,这才是一种和谐共生的竞争合作关系。

现代刑事诉讼构架决定了控诉、辩护、审判三角诉讼关系格局,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有控诉就应当有辩护。由于公诉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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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我国刑事诉讼证人资格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但当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一些事实加以证明的,也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另外,本文还探讨了鉴定专家、侦查人员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证人资格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具备证人资格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知道案情。知道案情指证人感知到案情,即证人必须凭借自己的感觉器官感知案情,可以是亲身经历,直接感知,也可以是通过他人转述知道。第二,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一方面,能辨别是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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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的认定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徇私舞弊的认定,是指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徇私舞弊,以及徇私舞弊表现为客观行为时如何认定罪数的问题。

从立法学上而言,将徇私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存在一些疑问。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是不能证明行为人的徇私动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司法机关长期以来过于相信和依赖被告人口供,不善于根据客观事实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内容。当根据客观事实得出的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时,司法工作人员便陷入苦恼之中。笔者阅读过不少国外刑法教科书,从未见过其中讨论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区别问题。我国的任何一本刑法教科书都会讨论杀人罪与伤害罪的区别;司法工作人员一直为区分杀人罪与伤害罪而发愁,不断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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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决定定罪与量刑程序不应截然分开.

夏秀斌吕昊

■问题的提出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是指量刑程序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与定罪程序相分离。关于量刑程序的独立性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以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或者被陪审团确认有罪为界限而截然分开的;与之相对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并未明确划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而是将定罪和量刑两种活动融合一起贯穿于庭审始终。在我国大陆地区,1996年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庭审对抗。以此为契机,各地法院和检察院在互动中积极地开展了量刑程序改革。在这些改革与实践中,对于量刑程序的处理有三种模式:一是量刑程序附属于定罪程序,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分别附加相应的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是量刑程序相对附属于定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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