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现年42岁的被告人黎某,平时有事没有喜欢喝几杯,好酒成性。2008年10月13日晚8时许,黎某酒后殴打其妻后,从其母房内取出一瓶用可乐瓶装的煤油,到自己房间,将煤油浇洒到被褥和木板墙上,用火柴先点燃被褥,此时其妻正躺在被褥中,当火烧起后,被邻居发现,其兄立马组织群众及时将火扑灭。
审判: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住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法理分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114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