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中国内容:裁判要旨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对于现实情况中发生的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疑难案件,可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关键作用的手段”为标准,准确区分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振

案由:盗窃

一审案号:(2004)长铁刑初字第45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德振,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职业。199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1996年3月5日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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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一、思想的变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中国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根源。几千年的儒、法两家刑事法律观,深深地影响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执行,我国社会所经历的小农经济、产品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等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产生的意识形态,也影响着诉讼法律观,因为一定的刑事诉讼的法律观必然反映着一定的经济形态。这正是我国步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以后,人们感到步履维艰的原因。刑讯逼供、久押不决、超期羁押、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难、证人作证、出庭难等等问题仍然困绕着我们。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的贯彻实施,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法律观的转变问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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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时如何规范适用减轻处罚

沈新康曹坚

如何在有并处罚金的情况下准确理解适用刑法裁量中的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在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按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刑期和刑种判处刑罚,当最低法定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减轻处罚时,对被告人仅判处罚金于法不悖。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对被告人减轻至单处罚金明显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此时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不当之处有两点:一是以实质的单处罚金替代了并处罚金。在法条规定并处罚金的情况时,无论怎样适用减轻处罚,都不能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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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持续型抢劫与”当场”的内涵

案例一:张某和王某有矛盾,张某便邀约李某携带凶器一起找到王某,以将要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逼迫王某给二人拿出一万元钱,王某被迫和二人一起到银行取钱交给二人。

案例二:张某和王某有矛盾,张某便邀约李某一起携带凶器找到王某,以将要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逼迫王某给二人拿出一万元钱,王某被迫和二人一起到银行取钱,但是当日银行的电脑系统升级取不出来,张三、李四便将王某劫持到附近的一家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张、李二人又将王带往银行,王五被迫取出了一万元钱交给二人。

案例三:张某和王某有矛盾,张某便邀约李某一起携带凶器找到王某,将王某劫持到邻近城市A市,以杀害王某相威胁,逼迫王某给二人拿出一万元钱,王某被迫给自己厂里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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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讨被骗财物而非法扣押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以追讨被骗财物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行骗人后“超额”索取债务,但“超额”部分情节较轻或者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并非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超额”索债的,不宜以绑架罪论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案情

1998年8月19日,唐某及夏某、林某(均已判刑)在四川省华蓥市蓥城,采用以高价收购“蜂蜜精”特效药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人付某现金18000元,三人各分得6000元。付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1998年11月6日,当唐、夏、林再次在蓥城行骗时被付发现,付在扭送3人至公安机关时左手中指骨折,在群众的帮助下,只将林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唐、夏二人逃离。林归案后,付得知行骗的另二人是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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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立法建议

“执行难”已成为中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社会、司法界、传媒整天都在谈,都在想办法,但收效不大。尽管我国刑法对此早有惩处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由于打击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一、法院调解书、支付令应直接纳入本罪犯罪对象的范围。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支付令从性质上看是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中的二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141条之规定,调解书经本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在十五日内即未清偿债务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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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

2003-12-17【大中小】一、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笔者认为,将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理论上、实践中会带来以下不利影响:?

第一,对私有公司、私有企业的刑法定位与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不一致。?

首先,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公司”并未将“私有公司”排除在外。《解释》将作为独立法人的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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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因其立足人性,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等而具有相应的合理性。结合我国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借鉴其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具有特别意义和积极作用。

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该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期待避免犯罪行为实施合法行为,即没有这种期待可能性时,即使能够认识犯罪事实或能够意识该事实的违法性,对行为人也不能给以规定的非难,行为人就没有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如果期待可能性相对较低,就应当相应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刑法的现实存在

“法律不强人所难”,中国刑法典在很多方面已经体现了期待可能性。如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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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的“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因此,行为在现代刑法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行为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坚持危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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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秀康受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上诉人:曹秀康,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1998年10月5日被逮捕,捕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关长。辩护人:窦景俊,广州市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秀康受贿一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以受贿罪判处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曹秀康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1998年5月,上诉人曹秀康利用担任海关关长职务之便,为湛兴实业公司的杨衢青、林柏青(均另案处理)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提供方便,使湛兴实业公司偷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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