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检察日报。法律热线》刊登了一篇题为《公诉机关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文章,读者刘华高从某一起诉书中看到这样一段话:“左某有同意徐某伤害刘某的故意,徐某指使罗某伤害刘某的过程左某没有参与,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然后,该读者问:公诉机关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其实,稍微懂得点刑法知识的人都知道,公诉机关怎么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呢?显然这个读者是误解了起诉书中这段话的本意。
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在中国唯一能够认定公民有罪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而外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对公民“定罪”。
众所周知,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