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