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红青柏来源:正义网内容:基本案情:
去年11月18日晚,黄甲、黄乙将车主贝某停放在县二化厂宿舍前的汽车偷开出去。当将车开到陈塘镇与藤县交界处时,因车的水箱无水被烧坏,二人即把车丢弃在该处。贝某发现车丢失后,经过寻找将车找回并花去修理费1600多元。
本案在审理上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甲、黄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