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近些年来,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各地特别是一些沿海省份迅速滋生蔓延,呈日益上升、日趋猖獗的发展势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调查团在对南方几省调查后说:黑势力现在已经到了“寇深祸亟”的地步,如果再等闲视之,任其滋生蔓延,那将是我们国家民族的一场大灾难。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不同于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即与腐败联姻,在腐败的滋养和权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并与腐败在犯罪的道路上相互照应,并辔同行,形成了当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的罪恶“双驾马车”。

一、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的表现形式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腐败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共同实施犯罪,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表[……]

Read more

刑法构建中过失共犯之认定

作者:李建新

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刑法上规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一危害结果,共同行为人即为共犯。共同过失,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各自的过失心理状态,共同造成某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结果的犯罪心理状态。对于共同过失,当否列入刑法的规范范围,国内学界观点不一。

当前只有少数国家如意大利有过失共犯规定,其刑法第113条规定:“数人协力过失犯罪时,各科以规定之刑。”大多数国家否认存在过失共犯,但在司法实务中却不尽一致。如日本刑法未明确规定有过失共犯,但法院在实际运用的态度上就有变化,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日本判例的发展动向。我国现行刑法对过失共犯也未予以肯定,但“犹抱琵琶半遮面”。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

Read more

如何把握“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作者:黎兆丰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法定条件:一是被告人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二是被告人必须不是累犯;三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前两个条件相比,第三个条件是最关键也是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条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被告人尚未适用缓刑,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法官的一种推测和预先判断。笔者认为,认定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是否不再危害社会,应当以其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为根本条件。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特定的身份、作案前[……]

Read more

国有医院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牛克乾

■案情

2003年3月至2005年11月,某国有医院内科医师王某应多名医药销售人员之托,在为临床诊疗病人开具的处方中经常选用后者所推荐药品,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从中收受医药销售人员回扣人民币5万余元。

■争议

国有医院的临床医生通过开处方收受医疗用品销售人员回扣,即所谓“开单提成”行为的性质,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2004年5月19日《人民日报》曾刊登《浙江瑞安:巨额药品回扣案搁浅》一文,在社会上和司法界引发了强烈反响,但可以说至今还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本案被告人王某的查处过程中歧见纷呈,便是适例。

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公司、企[……]

Read more

刑法第三十七条中的免刑规定可独立适用

邓楚开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前段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尚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这并不是单独的免除刑罚事由,而只是其他具体的免除处罚情节的概括性规定,不应直接依此为法律根据免除刑罚,只有当具有刑法规定的具体免除刑罚情节时,才能免予刑事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现行司法解释证明了该观点不符合司法实践。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尽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

Read more

防止以罚代刑要“多管”齐下

以罚代刑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中的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为了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问题,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些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规定。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这些规定和行动对解决以罚代刑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依法行政、切实解决以罚代刑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的预算、使用建立起一套完整制度,使案件的移交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降到最低,从制度上根除以罚代刑的经济利益驱动。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

Read more

共同犯罪中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作者:陆文洪瞿美娟

犯罪形态(未遂、中止、既遂)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密不可分。在共同犯罪中,就各共犯单独行为而言,有的可能表现为未遂或者中止、既遂。那么,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是否可以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呢?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既遂犯与未遂犯能否并存,二是既遂犯与中止犯能否并存。

对第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多数学者以及司法实务中均认为,共同实行犯不存在既遂犯与未遂犯并存,笔者在此不论。对第二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理解存在分歧,主要是:在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场合,是否要求以有效阻止共同行为之实行,或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为其构成中止犯的必备要件。

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及其存在的特[……]

Read more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仇清华信用卡诈骗案

作者:沈黎刘帆来源: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案例要旨】

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存在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不当善意透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和犯罪性恶意透支四种情形。刑事审判过程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依法界定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与普通的民事纠纷相区别。在判定犯罪金额时,行为人的透支数额只能按本金计算,而不能把银行征收的利息、交易费用、滞纳金等计入在内。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被告人仇清华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持卡消费、ATM取现,2007年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拖欠本金人民币43,224.6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仇清华拒不还款;2004年6月,被告人仇清华向广东发展银行申[……]

Read more

撩开“权力期权化”的面纱

近来,一种新型的腐败动向颇值得警惕,这就是所谓的“权力期权化”现象。如《现代金报》近日报道,浙江省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以内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前不久,浙江省政协委员杨扬就针对这一现象提交了《领导干部“期权化”现象应引起重视》的提案。他说,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某些有职有势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权力和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不图[……]

Read more

犯罪中止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

2004-2-24【大中小】犯罪中止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

——兼与北京市高院刑一庭商榷

笔者在《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三辑(总32期)中有幸拜读了由北京市高院刑一庭提供、南英同志审编的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一案的文章,在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的同时,又对犯罪中止适用的问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此希望能与北京市高院刑一庭的同志及南英老师进行探讨。

该案的经过是:2002年6月6日,被告人王元帅主谋并纠集被告人邵文喜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0时,二人携带橡胶锤、绳子等作案工具,在北京密云骗租杨某驾驶的松花江小型客车。当车行至怀柔区大水峪村路段时,经王元帅示意,邵文喜用橡胶锤猛击杨某头部数下,王元[……]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