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避审判则之前投案行为不认定为自首

邱一帆王锐杨陆平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取保候审后、法院审理期间逃避审判,后又自动归案接受审判,不能认定为自首。

【案情】

2007年7月25日,被告人吕清池在厦门市同安区因为琐事与龙球旺发生矛盾,萌生报复的念头。后,吕清池伙同吕志愿及吕国升到龙球旺住处挑衅,并对其进行殴打,致龙旺球胰腺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三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考虑到案中吕国升在案发时尚属未成年人,同年11月份,公安机关对吕国升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本案进入公诉审理阶段后,吕国升逃避法院的审判,期间任意缺席法庭审理,法警多次拘传未果,法院中止了对其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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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罪”立法的理性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现实的性贿赂现状触目惊心,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纳入刑法予以制裁,性贿赂成为职务犯罪的新动向,笔者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对设定“性贿赂”作一些理性思考。

关键词:性贿赂贿赂社会危害性非财产性利益犯罪职务犯罪立法取证定罪量刑

正文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长安惠君受贿一案曝光,公众的注意力几乎都集中在这位女局长接受下属男警员性贿赂这一案情上,是否应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惩处再次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激烈的争论。笔者倾向于设立“性贿赂罪”或者由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将性贿赂纳入刑法射程,填补这一法律真空。本文对这一设想从法理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作一些思考。

一、从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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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

提起现代刑法理论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和刑事诉讼理论的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每个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和刑事理论研究工作者都是耳熟能详的。首先系统地阐明这些原则的是意大利刑事(犯罪)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他那本仅仅6万字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冲破了旧的刑事法律思想,旗帜鲜明地阐明了这一系列崭新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法律思想。

贝卡利亚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生活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广为传播的时代。贝卡利亚早年深受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爱尔维修、伏尔泰的影响,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学说,与一些激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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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作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作了初步的探讨;认为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不能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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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理性化进程面临社会观念的挑战

顾培东

明年起,死刑复核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举措隐含着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变化,除了着眼于“慎杀”外,还带有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尽可能“少杀”的意蕴。这体现了我国刑罚理性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然而,由此形成的司法实践将不得不面临某些社会观念的挑战。

首先,“慎杀”与“少杀”可能有悖于公众的“罚值观”。重刑主义是我国的传统,封建时期的严刑峻法不仅死刑罪名繁复,株连广泛,连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国民党统治时期,死刑则成为其镇压进步势力,维持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刑罚理念及刑事司法政策有了本质变化,但不曾停息的政治运动特别是极“左”思潮影响仍强烈地支撑着死刑的宽泛适用。上世纪7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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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及时性对认定中止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就是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能否认定自动中止?

例如,某甲要杀死某乙,向某乙开了一枪,没有打着,虽然枪里还有子弹,本来可以再连续开枪,但这时他后悔了,不想再打,于是停止了射击。关于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犯罪中止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是杀人中止。因为他第一枪已经构成了杀人未遂。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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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对累犯之“后罪”的理解

作者:钱誉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1年刑满释放。2005年底,被告人李某在某休闲中心衣柜内,窃得黄某现金6000元。作案后,李某出于害怕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并退清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6000元。

[分歧意见]:

判决后,对是否应认定李某为累犯的问题上,产生争议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理由是:虽然对照李某的犯罪数额,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结合李某犯罪后自首、立功、主动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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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犯罪研究)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5075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则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8月,全国共发生酒后驾车肇事案件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死亡893人),醉酒肇事1044起(死亡409人)。[1]在这些案件中,不乏发生在成都、南京、杭州等大城市的多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件,一再引起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我们在办理醉酒驾车案件中准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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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真相:刑事和解的必要前提?

作者:刘品新

刘品新博士

上周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组织了一场学术研讨会,题目是“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与会贤达纷纷建言献策,为和解走向刑事司法这一新动态把脉下药。精妙观点可谓层出不穷,但仔细一想有的似是而非。

有学界前辈强调,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自愿外,刑事和解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为必要前提。支持者甚众,或称其乃国际惯例,国外制度大抵如此;或称以此才能避免“和稀泥”,防止走向“以钱赎刑”的极端。

然而笔者不禁要问:查明真相究竟是一个虚幻的标签,还是一个可操作的标准?这样的高要求会不会扼杀刑事和解的区区小命?还有,它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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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包括三类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对罪状中的“犯罪分子”如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实际上本法条中的“犯罪分子”反而不应包括“帮助时”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有罪的人,因为判决宣告为有罪的人已受到法律追究,失去了逃避处罚的前提。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犯罪分子”,应从该罪所侵害的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客体来把握,在其他构成要件符合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就应认定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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