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中: 组织的人数不必3人以上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关于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学界争议较大。

刑法学界现有的观点认为,本罪中组织者组织的人数至少是3人。如一些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乞讨者的行为需要受组织者的意思支配,被组织乞讨的人员必须是多人,人数应当理解为3人或者3人以上,否则即无所谓“组织”,不能成立本罪。

但是,实践部门掌握的标准与上述观点有较大的距[……]

Read more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与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案情]:
2006年6月,被告人甲怀疑自已的妻子离家出走是因邻居乙将其妻子带出务工造成的,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尔后,被告人甲先后在绵阳、松垭等地购得氯酸钾和硫黄等连同石子一起装入空酒瓶里试制成爆炸物。同月14日,被告人甲见邻居乙在家后,便将自制爆炸物安装在乙的住房门上,待乙开门时爆炸物便将引爆。因乙的翁父韩某发现此爆炸物并将此物取下,韩在处理该爆炸物时爆炸物爆炸,韩与其妻敬某被炸伤(表皮伤)。
[分歧]:
此案甲本想制造爆炸物品伤害乙,但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伤害到乙却伤害到他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为了报复邻居乙,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Read more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监督机制的重构

刘兆欣史焱

■基于刑事诉讼基本架构及控审分离司法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等要求,应采取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并征求意见、进行量刑建议、要求特定案件必须出庭、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征询被告人对庭审活动合法性的意见、严格审查裁判结果等措施,重构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

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虽然理论界褒贬不一,但在实务界却得到广泛运用,面对法院的简易程序审判活动,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本是应有之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作用甚微。笔者认为,相较于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简易程序话语权的天然缺失,在公诉案件简易程序中重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必要[……]

Read more

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作为方式

作者:赵庆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35种渎职犯罪,以其行为表现可以划分为玩忽职守型、滥用职权型和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犯罪。其中,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有分歧,笔者对此作一探析:

首先,行为的消极与积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作为是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积极行为,它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这表明,认定不作为的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而不是考察身体的动与静。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

Read more

叶某等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支起来

案情:1997年4月,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A公司,由叶某任经理。同年6月,叶某经邵某请求,同意邵某以A公司名义开立账户,并向邵某提供A公司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开户所需材料。同月,邵某即在北京某银行西单分理处以A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开立了账户,预留名为陈某的印章,联系人为邵某。1999年,A公司因业务需要也在西单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2000年11月份,因A公司所开账户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西单分理处通知A公司清理公司账户。A公司经理助理、会计、出纳王某、金某、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来10万元钱(该账户系邵某所开,款也系邵某所存)。三人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叶[……]

Read more

枉法与受贿并存不宜择一重处断(检察日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确立了在枉法类渎职罪和受贿罪出现竞合时实行“择一重处断”的定罪处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宜“择一重处断”,而应实行“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该规定极易导致枉法类渎职罪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由于刑法对贪贿类职务犯罪的量刑基本上以数额为标准,易于掌握和操作,并且起点高、刚性强。据此,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追诉、裁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且已达到立案标准,同时收受当事人5万元、10万元以上贿赂的话,那么按照该款特别规定,显然是按照受[……]

Read more

从本案谈轮奸犯罪中的未遂形态

作者:时春梅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夏一天下午,被害人王某与甲、乙同在甲的邻居袁家玩。当晚10时许,王要回家,因乙与王女是同学,甲、乙表示愿意送王女回家,二人并商量在送王回家路上奸淫王女。后甲开来自己家的车,与乙一起送王回家,当车行至两镇之间无人居住的一路段时,二人谎称车坏停车,下车商议决定轮流奸淫王女。先由乙上车,因其与王女同学,王女发现乙神色不对,就与乙谈在学校时的人和事,分散乙的注意力,乙迟迟未动手。甲见乙不动手,就让乙下车,自己上车将王女拽至后排卧铺,强行扒王女衣服,因在车内地方小,王女又反抗,甲喊乙帮忙,乙上车帮助按住王女手臂,甲将王女强奸,因王女极力反抗,此时路上又[……]

Read more

缓刑考验期限应从罪犯报到之日起算

毛劲先泽洪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但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修改为从缓刑罪犯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理由如下:

一是客观上存在不可能监管期。目前在实践中,缓刑罪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本地的一般需要半月,而在外地的多数则需要一个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同时,缓刑执行通知书通常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这两种情况都是现实存在的不可能监管期。而如果接到法律文书或者罪犯报到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到判决确定的结束期就宣布考验期限届满,那么对缓刑罪犯的考验期限实际上就少了相应的这段时间。

二是由于主观原[……]

Read more

对完善《刑法》第312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及处罚作了规定,但由于未明确数额及情节,高法、高检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作。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如何确定上述四种犯罪,一般采取“前罪构成后罪就构成”的方法,即只要盗窃、抢劫、诈骗、贪污、侵占等行为构成犯罪,那么明知后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上述犯罪赃物的作为也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比如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就按盗窃“前罪”是否构成来确定窝赃等“后罪”是否构成,即以盗窃罪[……]

Read more

亲友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仇万娥杨天良

自首从宽,是我国刑罚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自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化、法律化体现。我国现行刑法总结了长期以来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理论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