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坚
一、适用本罪的裁判文书范围
人民法院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众多,分类复杂。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裁判文书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的确定,即“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但是,立法解释中所涵盖的裁判文书并未完全周延,生效调解书、决定书等能否成为本罪的适用范围再次成为研讨的热点。
1.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应当纳入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