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房时以高价出售他人、低价卖给自己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

【案情简介】
谢某系某县房管局商场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房管局所有的非住宅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6月,该县房管局为偿还债务,决定将商场办公室具体管理的某处50号、面积为300平方米的一套门面房出售,售房资金用于该局调剂使用,并以文件批复的形式确定按每平方米1万元,总价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在经办房屋销售的过程中,谢某将房屋分割为50-1和50-2(各150平方米)两个单元,将50-1号以每平方米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收取房款225万元。之后以其子的名义,以每平方米0.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0-2号单元,支付房款75万元(谎称其子系该房屋原承租使用人,骗取了房管局某领导同意以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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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立法的法律价值探析

亲告罪立法的法律价值探析

作者:梁统发布时间:2004-01-1907: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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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众多范畴所支撑起来的刑事法学理论体系中,价值范畴可以说是最基本的,它渗透在刑法理论的方方面面中,并对整个理论体系起着指导和统摄作用。所以我们要研究亲告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也必须以价值论为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才能从理论的高度上认识在社会转型时期亲告罪制度存在和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立法的完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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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子代交的赃款是否应当退还

作者:殷文剑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申诉人朱某,女,1932年8月9日出生,住沙坪坝区下土湾。

1994年12月至1995年,检察机关立案侦办了原重庆农药厂蔡某、刘某单独或共同挪用公款40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及侵占资金117万余元案件,案件侦查终结后,二人均有190余万元不能归还。1997年9月,蔡某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因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中,1993年9月至1994年2月,蔡某、刘某从农药厂挪用公款140余万元给蔡某亲戚魏某到海口做生意,1995年,检察机关传唤魏某来院接受调查,并要求魏某退赔赃款。1995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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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

「内容提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以及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结合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的观点,认为应当限制和减少死刑,但要对情节严重的犯罪保留死刑。

「正文」

一、世界与中国的死刑现状

关于死刑的存与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200余年。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提出废止死刑的见解以后,人们从尊重生存权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是否废止死刑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论证。由于死刑是一个古老而又被视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因此人们对死刑存与废的观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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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浅析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作者:巫国瑞孙明放发布时间:2004-11-0807: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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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不仅存在于单独犯罪中,而且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具有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共同犯罪的中止在认定与处理上的特殊性。本文仅就共同实行犯的中止问题进行探讨。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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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的“专门性”该如何理解 ?

王戬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专门”不代表“全部”,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监督的全部。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是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支,监督者本身也受到其他权力机构与权利个体的监督。

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依靠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实现和维护法治、设计自己的政治制度、配置国家权力结构时,都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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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错案赔偿的原因及对策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了保证检察监督权落到实处,检察机关在发挥监督职能的同时,必须潜心研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关系。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公正执法,依法办案,预防、杜绝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偏差,造成的错案,刑事赔偿案件的发生。以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强化冤案、错案责任追究、赔偿责任。笔者拟就错案赔偿的原因及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错案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赞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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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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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医药赔偿费持刀夜闯民宅应如何定罪

作者:丰城市法院涂晓红来源:宜春法院网内容:[案情]:2004年5月被告人李根平与李绍军在浙江省温岭市发生纠纷,被李绍军用刀砍伤手、脚,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伤甲级,经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2000余元。但李绍军外逃,未对被告人李根平作赔偿。同年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根平获悉李绍军已回家,便伙同他人,持刀窜至李绍军之父李兴顺家(因李绍军未婚,与其父李兴顺共同生活),欲向李绍军索要医药赔偿费。李兴顺明知李绍军与被告人在浙江发生过纠纷而不肯开门。被告等四人未经李兴顺同意,便爬上李兴顺家的二楼阳台,踢开房门入内搜寻李绍军未果,即持刀威胁李兴顺替其子赔付医药费,并在李兴顺房间内搜寻,共搜得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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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从宽”之质疑–轻伤案件的审视

作者:张子敏

所谓轻罪,根据我国学者的界定,一般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我国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宽严相济”中的“宽”作出了“轻罪从宽”的理解。笔者认为,“轻罪从宽”把握住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方向,但存在着有失精当之处。

首先,“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的决定因素是犯罪对象而非案件类型。政策要求:“……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未成年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由此可见,刑事处罚“从宽”或“从严”的根本依据是犯罪分子的人身情况,特别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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