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态度”问题伴随量刑建议实施 相关标准待规范

何谓“认罪态度”?如何认定“认罪态度较好”或“认罪态度较差”?这是伴随量刑建议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罪态度”之内涵

认罪态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后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认识程度与所采取的表现于外的一种姿态。其基本特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对待自己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行为事实的态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事实所持有的心态和表现的姿态;二是对行为价值的态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等的心理认识和评判。另外,从情态表露上看,认罪态度包括:合情合理合法的辩解及辩护、哭诉、恳请、愧疚、后悔、狡辩、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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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责任的分析

作者:吴树林沈金汝

一、案情

2005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途经公交车站时,遇沈某等人向其催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沈某对陈某追打,陈某即摸出随身携带的扣于钥匙圈上的水果刀边挥边逃,逃跑中遭沈某电话联系而来的王某、杨某等四人拦截。王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遂再次拿出水果刀边乱捅边逃,致使杨某左手臂被划伤,王某被刺两刀倒地。陈某逃脱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因心脏被刺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公诉机关对陈某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父母)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及他们晚年生活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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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买手机夺路而逃 是骗是夺其罪待酌

作者:徐红[案情]2006年2月2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何某同王某(在逃)窜到蒙山县东江移动合作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从营业员手中拿到一部三星牌手机后假装验看,然后趁营业员不注意时,转身就跑,夺门而出,该营业员发现后就大喊“抢手机了”,接着并报警……。后被闻讯的群众追赶将何某人赃俱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何某的行为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虽然行为人以骗开始,但却是以抢为终,最终导致占有财物的结果行为是抢夺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虚构事实,以购买手机为名,使营业员自愿将手机交到其手中后外逃,客观上采用的是诈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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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窝藏、包庇罪不妨直接改为包庇罪

“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将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概括为“窝藏、包庇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条罪名“窝藏、包庇罪”值得商榷,应予完善。

一、“窝藏、包庇罪”罪名概括有失科学性、协调性

就确定罪名的科学性和协调性而言,“窝藏、包庇罪”的罪名概括存在缺陷。首先,从语义上考察,“包庇”可以涵盖“窝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包庇”是指“袒护或掩护(坏人坏事)”,其中,“袒护”一般是指“对错误的思想、行为无原则地支持或保护”;“掩护”一般是指“采取某种方式暗中保护或不使暴露”。在语义上“包庇”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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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以打击促进职务犯罪的预防

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著名论断。在遏制职务犯罪方面,我们也要有两手,一手就是狠狠打击,一手就是竭力预防。我们经常说打防并举,就是说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目前我国检察机关都设有预防职务犯罪机构,预防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但不是说从此就放松了打击这一手。预防不能削弱打击,就象再民主宽容的国家不能没有刑罚一样。而且,打击要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才能保证预防的效果。严格地说,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能够独立完成的,因为预防犯罪的主体是多重的,它包括社会、公民、各单位、各主管部门等一系列主体要素。这些主体的职责也各不相同,而检察机关作为其中的一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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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适用争议问答之三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一、如何认定单位故意犯罪1.刑法上单位的认定

认定单位故意犯罪,首先应当查明单位是否属实。具体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从单位的成立形式和组织结构看,经过有权机关或组织(如工商局、上级主管部门等)审批、登记注册的社会经济组织等,可以认定为单位。但是,有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形式上虽然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如果确有证据证实其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主要利益归属于该特定个人的,应当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以刑法上的个人论。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以及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具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除外),一般来说并不影响对单位的认定;二是从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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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牛克乾

【案情】

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刘某在没有货物购销、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工程承包商、房产开发商、建筑公司、书店等单位和个人大量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金额达300余万元,并按照开票金额2%至4%的比例收取手续费近10万元。

【争议】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只在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并没有规定虚开普通发票罪,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上述情况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虚开用于结算货款的普通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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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渎职罪的立法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迫切要求加强刑事法制,修改和完善刑法,调整现行刑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方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修改和完善渎职罪是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权利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与国家公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严重犯罪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表现。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关注,他们深知“禁官邪,肃官方,养廉洁”的重要性,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利用职务犯罪,维护其统治地位,如《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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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应当废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增设的一个罪名,也是该决定首次对该罪规定了死刑。此后,1997年修改刑法时保留了1995年决定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规定。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收监管措施的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收税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危害,已经大大减小,对其规定死刑的必要性逐渐丧失,而对其规定死刑的不合理性则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其主要理由是: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死刑不符合死刑的立法精神。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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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察一体化侦查机制刍议

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最重要表现之一,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近年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大肆贪污受贿,滥权渎职,包庇犯罪,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造成重大的经济、政治损失。他们有的位高权重,有的深谙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且绝大部分人关系网复杂。要查办这类犯罪,就应当在检察机关建立行之有效的“上下一体化”侦查机制,即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形成上下联动,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

建立这种机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突破关系网,抵制说情风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担任着大小不等的职务。由于这类人员的身份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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