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奋飞: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律师在场问题

作者:李奋飞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内容摘要】

律师在场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乃至人身权利,防止羁押性讯问权的异化,进而确保“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确立这一规则,而是如何通过配套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保障这一规则能够在确立之后得到真正实施。

【关键词】

侦查讯问程序律师在场权配套制度

一、引言

在包括杜培武、佘详林、聂树斌、孙万刚、李久明案等几乎所有近几年来被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着刑讯逼供的影子。也正因为因此,对于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以及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等问题,一直被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中国法学所关注。作为一种最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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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护

立功是刑法设定的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予以刑罚奖励的制度,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鼓励与肯定。但立功的犯罪分子因为其立功行为涉及揭露他人犯罪、协助抓捕罪犯等与他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易被他人憎恨甚至报复,因此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应予以法律保护,避免因其立功行为引起的人身危险。

从立功行为的法律性质看,对立功行为予以法律保护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立功行为应认定为个人隐私。隐私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权,它不仅指所谓“坏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认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个人不愿意无条件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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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应明确实行“一评一核制”

“一评一核制”是指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经“一评一核”,监督程序即告终结的监督制度。“一评”即一次表决评议:人民监督员针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对三类案件拟作出决定的意见进行表决评议,供检察机关决定时参考。“一核”即一次上级院复核:检察机关对三类案件作出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意见不一致,参加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有异议,有权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监督程序终结。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启动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的权利赋予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有的地区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曾尝试“两评一核制”,即两次评议、一次复核制度,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一是不利于诉讼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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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如何完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也就公诉案件审查中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但是由于各地对于这一制度的重视程度及具体措施不同,严重影响其全面贯彻和实施。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公诉工作中亟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完善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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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许可证应独立成非法购买许可证罪、非法出售许可证罪

目前,买卖许可证犯罪是作为非法经营罪的一种犯罪形态予以规定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买卖许可证犯罪与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物品等其他六类非法经营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应另行规定罪名和刑罚幅度。

首先,非法经营限制买卖物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经营食盐、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非法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六类非法经营罪,都存在一个与之对立的“合法经营”市场,即合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合法买卖外汇、合法出版出版物、合法生产销售“瘦肉精”、合法按正常市价出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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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定性

作者:曾友益曹琼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2005年4月13日人民法院报B4版刊登刘文基同志《冒充警察骗奸妇女如何定性》的文章:王某冒充公安局刑警队长,以检查为由将某洗头房老板赵女哄到外面骗奸。后赵女与其丈夫说起王某的体貌特征,发现上当受骗,遂报警。王某承认自己冒充警察与赵女发生了性关系,但说赵女是自愿的,不是强奸。对王某冒充警察骗奸妇女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赵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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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常发生。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呢?究其根源,笔者认为有主要要从认识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看:

一、认识观念方面。

(一)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受封建纠问式诉讼和个人专横、司法擅断等残余思想的影响较大,有罪推定仍流毒较大,在短时期内仍难以根除。同时,长期封建王朝统治下占主导地位的“大一统”思想,使我国在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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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从一起“被告败诉自杀,法官被捕受审”案件谈起

作者:曹三明发布时间:2003-07-07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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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在讨论法官莫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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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定刑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作者:卢顺平张英群

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职务侵占罪以独立罪名确定下来,但是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立法技术限制,在法定刑的立法设计上存在多处缺陷,在定罪量刑及价值取向上不尽完善,导致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尽人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额笼统,上不封顶。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数额既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但对数额的划分只有两个档次:一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作出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中的司法需要。首先是预防犯罪功能难以有效发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如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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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时如何定罪量性

案情:2008年4月16日晚,李某、崔某、刘某、曹某从河北省邯郸市驾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大货车运输32吨特戊酰氯至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四号路时发生事故,导致部分特戊酰氯泄漏,造成新港四号路交通瘫痪12小时的后果。

分歧意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将李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对于此案作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因为李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运输毒害性物质资格,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李某等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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