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奋飞新闻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内容摘要】
律师在场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乃至人身权利,防止羁押性讯问权的异化,进而确保“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确立这一规则,而是如何通过配套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保障这一规则能够在确立之后得到真正实施。
【关键词】
侦查讯问程序律师在场权配套制度
一、引言
在包括杜培武、佘详林、聂树斌、孙万刚、李久明案等几乎所有近几年来被报道出来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着刑讯逼供的影子。也正因为因此,对于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以及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等问题,一直被包括诉讼法学在内的中国法学所关注。作为一种最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