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喜安胡德意
[案情]
2003年12月1日,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得知其公司业务员王某被打后,遂纠集多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前往某电厂。期间,李某当众扬言:“到那后,打断胳膊、腿都行,只要不打死人,都能摆平,对方的人能拉回煤场的拉回来。”到达某电厂后,在李某的指挥下,其纠集的人员与王某纠集的人员聚众持械斗殴,致使4人受伤,1人死亡。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客观归罪说的刑法理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什么后果就定什么罪,如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李某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且在斗殴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