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常见易发的犯罪形式,对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的准确理解与把握,对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行为怎样认定为自首,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导致了在案件处理上的差异。以我院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
2004年8月5日19时许,高某驾驶大货车超载运货,当车行驶至一倒拐坡路段时与对面王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肇事后,高某未下车查看伤亡情况即驾车逃离现场,在行驶了10多分钟后打电话给交警报案,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已被破坏,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乙当场死亡,王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在归案后辩称自己是由于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