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是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紧密相联的行政诉讼的原告与与其它诉讼的原告相比,其特殊之处突出表现在原告资格问题。原告资格即原告的司法救济权,其作用不仅在于启动司法审理程序,而且在于规范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和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对依法治国的积极作用。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将所享有的将该司法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我国学术界,对原告资格的概念,有“条件说”、“限制说”和“利害关系说”三种。“条件说”和“限制说”并无本质的区别,条件即限制,限制了不符合条件的人无原告资格。若上述学说与法律规范相联系,“条件说”和“限制说”是从《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24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探微
作者:张忠斌
本文中所涉的死刑适用,均限于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近一年后,陆续核准了部分死刑案件。从现有核准的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绑架等几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上。现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数起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例实证分析,以准确掌握这两种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情况】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故意杀人案均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有的杀死二人或三人,虽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也被核准。如胡庆华故意杀人案,其因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恋爱纠纷而持刀砍杀杨某及其女同事向某,致二人死亡。另一起案件亦是如[……]
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聘请翻译的几个问题
作者:肖晚祥叶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不仅要协助配合司法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清有关犯罪事实,同时还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当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两类人需要聘请翻译,一是少数民族,二是聋哑人。由于审理此类案件对语言文字要求的特殊性,从而决定了翻译人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现存问题分析
以笔者[……]
发挥检察职能预防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和集体企业通过被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了产权改制和资产重组,逐步转化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与时俱进的重要标志。在新的形势下,我院及时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尤其在协助民营企业作好犯罪预防工作方面,及时将其纳入社会大预防格局之中,同时运用检察机关多年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获得的经验,在民营企业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死刑立法:可从两个角度进行调整(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典为68个罪种设置了死刑,广泛分布在分则体系的九大类犯罪中。与重刑立法和重刑意识相关,司法中适用死刑也存在过重问题。死缓制度尽管是立法设计者从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制度,但资料显示,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2007年之前,判处死缓的案件数量多年来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数量。这意味着,通过司法适用死缓来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没有完全实现。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轻刑化趋势与我国确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然要求改变我国死刑立法及司法适用过重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种的死刑设置,对75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它在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
“形迹可疑”的司法认定
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姿势神态或行为举止不正常,流露的迹象让人怀疑。由于神态和行为可疑,是一种仅凭常理和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随意扩大形迹可疑的范围,从而错误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成立,使犯罪分子逃脱了应受的刑罚。
(一)关于“形迹可疑”的判断
对“形迹可疑”的判定应针对具体情形,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予以考察:①对行为人作出行迹可疑的判断,是基于行为人的某些表象而作出具有违法犯罪可能性的一种推断。可以说,形迹可疑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怀疑”,行为人的可疑表象与具体犯罪之间并没有客观必然的联系。对侦查人员而言,形迹可疑中的这种疑惑,通常的心理状态是“[……]
“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行为应该如何应对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越来越严峻,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对抗侦查机关调查的手段也是愈加“高明”。比如有一掩盖受贿犯罪行为的现象甚为流行,即收受他人贿赂后,将贿赂款以行贿人的名字存人银行,以存单的形式占有贿赂款,并随时以此对抗侦查机关的调查。这种做法给侦查机关的办案增加了难度,容易出现争议,本文将结合办案实践对此进行探讨。
一、“以行贿人名义存赃款”案件办理的难点
1.犯罪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依据其客观外化的行为来判断认定的,司法实践中,收受贿赂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实际占有的主观意图,有没有退还的意思和行为。
为了逃避侦查机关的调查,犯罪嫌疑人[……]
中介人滞留行贿款行为该如何定性
林竹静
涉及法条
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第1条第7款:“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相关问题论述
刘君
内容提要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形式出现的,但生活中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故意杀人罪也不鲜见。作为一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认定起来都是一个难点。本文着重对三种不同形式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义务来源
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
案件未审结嫌疑人状告举报人得行为是否适用中止
[案情]
2007年7月中旬,吴某因家里现金10000元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陈某作为嫌疑对象之一。公安机关也对陈某做了相关侦察取证工作。吴某在公安机关侦察期间,曾经3次通过电话方式,分别找到3位陈某的亲近亲属,目的是要求与陈某做思想工作,拿(偷)了钱,退还吴某就不追究了,不要把事闹大了。一个多月以后,陈某以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吴某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权、造成重大精神损害为由,起诉吴某,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分歧]
就审理此案,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吴某所作的行为是通过电话方式,没有在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公开方式,找对方“做思想工作”的对象是三位陈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