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7-1-29【大中小】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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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未报案致现场被破坏应负同等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20日易某无驾驶证超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芦溪县银河镇陇田村向银河镇方向行驶,在棚下村路段与从棚下村出来骑车横穿公路的韩某相撞,致使后者左桡骨骨折、右外踝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易某将韩某送医院治疗,而在事故现场的群众为避免后来车辆撞上肇事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把肇事车辆搬离了原来位置,也未作任何标记。事后查明,双方当时均有报案条件,但未及时报案。当交警赶到现场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交警部门认为,此次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认定为双方各负担50%的责任。韩某不服,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负担50%的责任,由被告易某赔偿原告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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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法律分析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所有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自然也只是在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这种犯罪类型中存在。也就是说,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并且也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中都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还有,完全的犯罪中止形态在以下两类犯罪中不能出现,一是举动犯,即该类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达成犯罪既遂,二是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中由于行为人临时产生犯罪意图,没有经历一个预备过程,使得通常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在这类犯罪中不会存在。当然此时在行为人着手之后的犯罪实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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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口供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可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所谓的“口供需补强”、“孤证不能定案”在我国立法上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有单个被告人的案件,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对其定罪已经达成共识,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共犯之间的口供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能否定罪在理解上有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鉴于共犯相互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共犯被告人之间有可能会转嫁罪责,互相推诿,口供的可信性程度不高,所以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同样也要受到该条口供规则的限制,不能据此定罪判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共犯之间是互为证人的关系,只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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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借办案期限”该如何治理

李勇

“互借办案期限”是指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相互借用办案期限,规避法律,隐性超期羁押的现象。比如检察院借用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从而在实质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者法院借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从而延长审理期限,等等。这种行为的危害是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损害程序正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治理:

一是实行谁移送谁换押制度。现行的换押制度实行谁受理谁换押制度,即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换押,办案机关常常收到案件后,故意将受理案件的日期延后,然后再去换押,导致看守所以为案件还在前一个办案单位,从而给借用办案期限留下“可乘之机”。而如果实行谁移送谁换押制度,那么前一个办案单位将案件移送到到下一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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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贩卖毒品罪的两个问题

作者:金广良程东坡

案情

2007年9月15日和10月1日,晋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到安徽省临泉县王某的岳父家,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00克,并约定王某从晋某处每克毒品提成10元钱。晋某带着毒品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先后3次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共计9克。10月2日,晋某继续与李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尚未卖出的海洛因29克。

另查明,晋某吸食毒品。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牵线搭桥,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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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20世纪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更深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产生的冲突所涉及的领域也有更多的冲突发生。为此,世界上一些国家除对传统的保护物质性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外,还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这种对精神生活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由此在法律上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在我国,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是诉讼,而根据诉讼的自身特性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也证实了确立该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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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持有的假毒品而出卖获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杨天伦。
被告人:黄帮助。
199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天伦在挖地时挖到“鸦片”1650克,便积极寻找买主。经找多人看货后均辨不出真假。1993年2月,杨天伦与被告人黄帮助一起携带“鸦片”700克准备到青胜乡出售,途经桧溪街上被桧溪村干部发现,当场将“鸦片”缴获。同年6月经群众揭发,杨天伦交出隐藏在家中的“鸦片”950克。经云南省昭通行署公安处检验,送检样品未检出鸦片成份。

【审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分院以被告人杨天伦、黄帮助犯贩卖毒品罪,向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证人对鸦片的真伪提出怀疑。为了查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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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报酬和青春损失费私自接走情人女儿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是否恰当?

作者:曹顺宏

2000年7月始,女青年王某与离异男子李某恋爱、同居。王某无业,就在李家操持家务,照看李某5岁的女儿,李答应与王结婚。后李某又有一女友,2002年7月逼迫王某离开他家,王某为此愤愤不平。8月的一天下午,王某到李某女儿就读的幼儿园将她接回自己住处。当晚,王某打电话告知李某:“你女儿在我这里,现在很好,明天付给我为你做了两年保姆的报酬和青春损失费两万元,不然甭想要回女儿!”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解救了李某之女并将王某抓获。

对王某行为的性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私自将李某女儿从幼儿园接到自己住处并以此要挟,其行为应定绑架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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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不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情节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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