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共同犯罪的各种问题中,教唆犯问题争议最多。而在教唆犯中,教唆犯存在未遂已是刑法学界的通说,那么其未遂存在的时间如何?即教唆未遂始于何时仍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持教唆犯从属性说,认为对于教唆犯着手实行教唆行为至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这一区间未得逞的均可认定教唆未遂。
另一种观点又把这一阶段区分为两个小的阶段,中间以被教唆者为实施被教唆之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界,在此之前的教唆犯,方可构成教唆未遂,即“教唆未遂,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在被教唆者为实施被教唆之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界点之后至被教唆者开始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罪之前,该观点称此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