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7年8月至12月,担任某村村小组组长的被告人谢某利用经办发放本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其保管的11户村民征地补偿款存折中分53次共支取68万余元,用于赌博、归还个人贷款,无力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投案自首。
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产生分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谢某作为村小组组长,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且在被征地农民领取存折前,该财产性质仍是属于被告人协助政府管理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国家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挪用资金罪。理由是被告人谢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