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是转化型抢劫

本案不是转化型抢劫

——与于天敏、任永鸿同志商榷

发布时间:2003-10-1911: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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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案例研究专版“探讨园地”刊登了于天敏、任永鸿两位同志《盗窃罪还是抢劫罪》一文(以下简称“原文”)。“原文”认为,被告人在盗得现金并挣脱下车后,对赃物已经实际占有,在能够逃离的情况下,又上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裴王建(最高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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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要辩证看待测谎的“废”与“立”

虽然测谎技术不断发展,但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一直不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测谎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排除了测谎结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但近年来,测谎在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呢?排除了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是否就意味着测谎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了?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测谎在职权主义侦查模式里找到了它的角色定位。作为一项特殊侦查措施,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测谎技术,就目前的刑事证据规定来看,并没有太大的障碍。在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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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暂停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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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款物的处理和保全性扣押亟待立法完善

“扣押,乃为取得物之占有的强制处分,所干预者主要是宪法所保障的人民之财产权。”作为一项常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诉讼中止情况下的扣押款物处理”与“保全性扣押制度”存在法律漏洞,亟待立法完善。

“扣押,乃为取得物之占有的强制处分,所干预者主要是宪法所保障的人民之财产权。”作为一项常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扣押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尽量减少国家和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它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强制性和限制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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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官员赌博应加强刑法打击

国家决定从2005年1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同时,为准确打击赌博犯罪,“两高”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防止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中央纪委、中组部也发出了《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这些都表明了国家打击赌博行为的坚定决心。经调查了解,我国挪用公款(资金)犯罪大多是为了赌博,并且这些案件行为人绝大多数款项是因赌博而输掉的,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究其主要原因,是因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与贪污罪比,贪污上了十万元就可能判死刑。而同是经济犯罪,而挪用公款(资金)罪则无死罪。法律和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构成赌博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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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行为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若殴打的是不特定的他人,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时,可以认定为出于“随意”,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06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卫因赌资与赵某发生纠纷,遂电话纠集多人到场解决矛盾。杨卫找赵某未果,却看到赵某的朋友李某在旁,遂上前殴打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左腰部、臀部等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后以寻衅滋事罪被起诉至法院。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卫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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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妻子的情人并索要钱财构成抢劫还是敲诈?

作者:曾昶民俞元开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喻某的妻子李某在广东某地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厂的陈某,并迅速发展为同居关系。2008年李某回家过春节,其与陈某在手机上有暧昧内容的短信被喻某发现,一顿暴打之后,李某被迫交待了在广东打工期间与陈某同居的实情。喻某借用李某的手机给陈某发短信,欺骗陈某到上高来约会。陈某信以为真,第三天就赶到了上高,并按李某的约定在上高镜山商城等待李某的到来。喻某为了发泄心中的怒火,纠集其朋友刘某、朱某,逼迫妻子李某乘坐刘某开的小车来到上高接陈某。陈某在镜山商城见到朝思暮想的李某,立即跑上前与李某相拥,李某想告诉陈某她丈夫带人在后面,要他赶快离开,可话还没说完,跟在后面的喻某看到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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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犯罪的法定刑应加重处罚

滑力加

抢劫罪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甚至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正在于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都高于其他财产性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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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应是刑事判决内容

刑事审判中,有的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有的被害人也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刑事案件审结后,司法机关对此前未发现和掌控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如何进行强制追缴和强制退赔,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因此,由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并强制执行“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都不立案并强制执行,则法院的这一判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由此,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内容,就会陷入两难。笔者认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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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分清主从犯的贪污共犯的定性

作者:左袖阳马肃之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的职权,共同侵吞单位财产,事后难以查明主从犯,应如何定性?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谈到:“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虽然对实践有指导意义,但并非正式司法解释,而且对于定性用的是“可以”。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就有类似的考题(卷二第18题)出现,在没有确定主从犯的情况下,标准答案是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以贪污罪定罪更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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