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执行刍议

按照我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随着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涉及财产追缴、罚没等财产类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加。而依据何种程序、由人民法院哪个机构办理,目前还有争议。笔者认为,由哪个机构办理并不重要,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由负责审判的合议庭或者由执行机构办理。重要的是依据什么程序办理、如何办理的问题,笔者在此略抒己见。首先,没收、追缴赃款、赃物的操作程序的开始,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法律依据。没收、追缴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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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

内容提要:对于金融领域内愈演愈烈的金融诈骗犯罪,单纯依靠刑罚来加以控制与防范已经被现实生活证明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极其幼稚的,犯罪本文在重新准确定义何谓金融诈骗犯罪的基础上,对于该罪的诈骗行为本质上是对金融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进行阐述,并对将诚信原则契合到犯罪控制领域内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从而确立该原则在金融诈骗犯罪的控制与预防过程中的刑罚替代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非刑罚控制与防范的制度设计。

关键字: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犯罪诚实信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不过是计划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活动代明显的计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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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习某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作者:肖杰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3年11月,习某(男)因与家庭、亲戚间的种种矛盾,产生了杀人后得到法律制裁以偿命的想法。同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习某在夷陵区小溪塔城区租乘被害人李某(女)“面的”车,于下午5时许骗至夷陵区乐天溪镇王家坪村四组大石门景区望夫岩处。习某以要求李某帮忙搬东西为由,将李某骗至望夫岩坎下,李某发觉到习某图谋不轨,转身准备逃离,习某即强行从后拉李某的衣领、头发,致手机带勒住其颈部,将其头往岩石上撞击,李某为保性命,在前面解开手机,并取下耳环一并交给习某,同时告诉了习某车上现金和钥匙存放的地方,并向习某求情:“你放我一条生路,咋样都行”。习某听后即起淫心,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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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和从严因素同时出现时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划分宽严对象的依据,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刑事政策的标准只有这一个。笔者认为,从严、从宽的犯罪类型都有各自的特点,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在处理时也应该遵循不同的准则。鉴于从严处理的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侧重体现刑罚的必定性,即要遵循刑罚的必定性标准;而对从宽处理的犯罪类型应侧重体现刑罚的谦抑性。详言之,对那些应从严处理的情形,如果同时出现应从宽处理的情形,比如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检察官处理时应在体现刑罚必定性的同时体现从宽的一面,如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建议,但一般不能作不起诉处理。

对于从宽和从严因素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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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机私吞货款的行为是侵占还是职务侵占

案情:马某是陕西省宝鸡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司机,2009年2月8日送公司业务员到汉中一公司收取货款。收款时,出纳员数好1万元现金刚准备捆,马某顺手接过装到自己兜里。当时业务员认为是一个单位的,谁收都一样。临回宝鸡时马某借故上厕所,一去未归,后将这1万元挥霍一空。对于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第—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马某是公司司机,并没有收款职权,马某先前收款的行为是代为保管的行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货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定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马某利用收取本公司货款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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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预谋并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谢国勤朱帅

【裁判要旨】
行为人虽预谋敲诈,但其行为表明主观上具有当场取财的坚决性,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案情】

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罗美容告知被告人周其廷,其认识的张某要来家吃晚饭,那人很有钱。周其廷即提出叫几个人,趁张某到罗家里来时敲诈点钱,罗美容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与罗美容约好晚上到家里去,罗美容告知周其廷,周其廷遂纠集被告人王楼、孙海胤与王祥(在逃)。晚9时许,罗美容将被害人张某骗至家中,然后王楼、孙海胤、王祥、周其廷先后闯入室内,以张某与罗美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相威胁,对张某拳打脚踢。为逃离现场,张某从二楼跳窗逃跑,造成脊椎错位,手、脚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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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由司法警察行使逮捕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公私合法财产、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拘传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交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

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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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的行为定性盗窃罪是否恰当

作者:赵合理

案情: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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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客户投资后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张某系北京某证券公司专职营销员,负责证券业务推广等工作。2005年3月,该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停止经营三方融资监管业务之后,张某伪造了该证券公司公章一枚,虚构用资方何锦烨的名字及其虚假的担保资金账户,与其负责的客户李某签订了三方融资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由客户李某出资,用资方何锦烨在提供同额担保资金的前提下,使用李某的资金进行股票等证券交易,每年向客户支付10%的利润,其余利润归用资方。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如果交易亏损,用资方何锦烨保证以担保资金赔偿李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内,并告诉张某账户密码。从2005年3月至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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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宜采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是刑事和解这一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所致。根据刑事和解的目的及其对案件诉讼程序的影响,可以将盖然性标准确定为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此相适应,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方法。

刑事和解是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型模式,案件一旦适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诉讼即行终止。因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延展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刑事和解的成功适用与否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与否,因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有怎样的不同,以及因为证明标准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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