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杀人罪的法理根据

如果我们对构成要件的行为采用一种规范的、机能的考察方法,就自然会贯彻扩张正犯的概念,即将一切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都认定为实行行为,那么,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以何种方式做出。

今年8月,备受关注的重庆开县宋某帮助他人自杀一案得到法院判决,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该县一八旬老太曾某长期瘫痪在床,痛苦万分,又不想拖累家人,只求一死了之。曾某多次请求隔壁的七旬老翁宋某帮忙购买毒药,均被宋某拒绝。这一次,宋某终被曾某的苦苦央求所打动,按照对方的要求购买了5颗俗称“豌豆药”的农药。曾某自行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办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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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行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目的。同时,注意商业贿赂犯罪与非商业贿赂犯罪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行为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行贿人有无选择权不同。要正确把握和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领域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商务活动中,商业活动就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交易活动,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二,行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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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私藏爆炸物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爆破员私藏爆炸物是否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作者:林满山发布时间:2007-04-1709: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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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唐某在某矿业任矿山爆破员期间,私自将9筒炸药(共重1350克)、9枚雷管及导火索等爆炸物带回家中藏匿。2005年11月22日,唐某的表妹夫罗某(已判刑)以其盖房为由从唐某家中拿走3筒炸药及导火索。次日,公安干警在唐某家中查获炸药6筒、雷管9枚及导火索0.55米。2007年2月5日,公诉机关以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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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得认定是否应该包括“徇单位之私”

关于“徇私“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法条中有16处规定了“徇私”或“徇私舞弊”的内容。其中,除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从重处罚的情节外,其他条文都将“徇私”规定为构罪的必备要件。此种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冲突,导致对“徇私”的性质、地位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实践中往往不易取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时甚至导致定罪标准不一、罪刑不平衡。笔者认为,应将“徇私”在性质上理解为犯罪的动机,在地位上理解为一种注意规定。既然“徇私”是犯罪动机,就只需根据外在的客观事实来认定或推定;既然“徇私”是一种立法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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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李庆来张琰成

裁判要旨
共同贪污中不以主观上是否以占为己有为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占有为标准,而是以实质上是否具有非法地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本质特征,认定是否为“非法占有”。

案情

2004年,河南省安阳市农业局为下属的豫北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下称批发市场)争取到农业部下拨进行农产品市场电子结算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该项42万余元的工程由安阳市财政局采购办进行公开招标,于2004年底施工结束,结束时尚有余款11.38万元。2005年11月底,时任安阳市蔬菜公司副经理兼批发市场总经理的被告人孙建忠为本单位的利益,与原中标单位安阳市联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讯公司)经理李洪杰预谋后,以批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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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刑事法律规避

什么是法律规避?《新编法学词典》解释为“国际私法术语。指当事人为逃避对其不利的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人为的创造一些条件,使对他们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一种行为”。①这里对法律规避的解释主要是指国际私法领域里发生的法律规避问题。但是,我们由此联想到国内,特别是国内刑事案中,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呢?笔者亲自涉及的一个典型刑事案例,就是当事人为了逃避国家刑事法律的追究,通过适用其他法律程序,成功合法地逃避了刑法对其进行的处罚。以下将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探讨一下刑事法律规避的相关问题。

一、朱某某涉嫌假冒专利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现年41岁,原是深圳市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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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当庭变更起诉的行为都有效力吗

何志平

在庭审中,公诉人受公诉机关指派,代表公诉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在庭审中围绕起诉书的指控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公诉机关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诉机关承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诉人根据庭审中证据等方面的变化,当庭变更对被告人的指控的情况。对于公诉人当庭变更起诉的意思表示(在公诉机关认可之前)的效力如何认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1.变更起诉意思表示的分类。根据变更起诉对被告人利益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有利于被告人的变更。包括重罪事实改变为轻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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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

法律是现实的反映。法律是相对固定的,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现实。因此,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罪刑不协调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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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2003-12-17【大中小】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理论上或过去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称这种受贿犯罪为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如何理解与适用本条,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分歧,本文就该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我们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本条除具备受贿罪的一般条件(即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利用”,是指使事物或者人发挥某种效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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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告发 疑犯如实供述 也应认定自首

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规定对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节约国家司法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与促进作用,它强调法律的感化功能,是体现刑罚目的的一种刑罚制度。从法条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我国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比如对于被通缉的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也可以视为自首。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在司法解释列举的这些情形中,犯罪分子本人去投案是我国对自首制度规定的形式上的必备要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亲属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首。”

中国历来是一个人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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