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以及刑法的优先选择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直接影响甚至于决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人类的先哲们主要沿着两个基本方向去思考和回答。一部分哲学家、思想家强调整体性、必然性与神性,主张整体优于个别,社会优于个人。另一部分哲学家沿着相反的方向看待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为什么会处于对立之中呢?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人总是包含着非理性成分,理性表现为控制,倾向于秩序,非理性表现为冲动,倾向于变化。另一方面,个人自由要求平等,但是社会秩序的安排总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即使人们从完全的平等起点出发,个人自由的结果也总是趋于不平等。在我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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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刑事责任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类经济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债权人法制观念淡漠,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后存在“执行难”等诸多原因,有的债权人不是通过合法方式解决纠纷,而是由自己或通过社会不法势力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等方式来追索债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为他人讨债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这种以非法手段追索债务的行为不仅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而且给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有时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规定,而使行为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刑法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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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探讨

摘要:我国刑法对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没有作区分;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犯的新罪没有规定从重处罚,也没有规定不能再适用缓刑或假释。因此,笔者建议,应完善刑法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量刑处罚规定,对于罪犯在宣告缓刑前被羁押需折抵刑期,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一的规定处罚,发现漏罪的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修改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在原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上增加一款,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缓期执行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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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冲卡撞伤警察的行为怎样定罪量刑

案情:2008年11月某日清晨8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驾驶黑车经过江苏省昆山市312国道卡口处,警察曹某欲将其拦下,当时曹某紧贴车头站立,肖某突然加速,曹某因无法躲闪被迫跳上轿车前引擎盖,肖某不顾曹某的人身安全强行开出三四公里,并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左右摇晃车头,试图将曹某从车头甩下,因曹某紧抓雨刮器未得逞。后经乘客劝说,肖某停车,曹某受轻微伤。

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第—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故意杀人罪。理由在于,肖某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其行为使对方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但为了实现自己摆脱警察查处的目的,置警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行为人一开始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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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1997年修订后的我国新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我们还应冷静在看到其中存在着的某些缺陷,期望在将来得以改进。例如单位或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私营企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我国刑法将国家机关也列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刑法条文中的“机关”虽然概念广泛,但国家机关无疑是其中的主要部份),这样的做法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矛盾与冲突,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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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成为财产类犯罪对象时对犯罪性质的影响

作者:葛震伟

现实生活中,无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财物往往成为犯罪人的侵犯对象,对犯罪的性质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产生多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和把握:

1.无行为能力人身上的财物应认为是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同时也在监护人的间接控制之下,此情形好比对“住处”里的财物拥有控制力一样。对无行为能力人持有财物的侵犯是对无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财物控制权的双重侵犯。

2.有时也牵涉到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侵犯,如果造成了侵害,不应被忽视。

3.对犯罪人定罪应具体结合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并重视犯罪人主观罪过在定罪中的决定作用。

本案中,客观上张某对幼儿实施了骗取的行为,但对监护人而言,张某的行为具有秘密性;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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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对合性犯罪中的伪证主体

对合性犯罪是指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的犯罪。贿赂犯罪即是典型的对合性犯罪。这种犯罪形式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无论哪一方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其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不自我归罪的原则,除非对其作证内容所涉及的罪行给予豁免,否则任何人均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行贿受贿犯罪中,如果行贿人作虚假陈述,要么追究其伪证罪责,要么追究其行贿罪责,不会发生两罪同时追诉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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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存在性批判

在中国刑法的金融类犯罪中,存在着下述罪过形式之争:金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全是故意还是既含故意、又含过失,即中国金融刑法中是否存在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

针对此一议题,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金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含过失。认为“金融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还有肯定论者认为,“金融犯罪作为间接犯罪的特殊组成部分,必须虑及金融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应当把过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罪过形式”。[2]否定论者持论相反,认为金融犯罪只能由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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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帮忙送人致乘车人重伤 损失应该如何承担?

【问题提示】行为人以义务帮工的身份骑两轮摩托车送被害人,后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要点提示】

义务帮工,往往都是出于用工人的请求或同意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赔偿诉讼,一般对义务帮工情形不加区分,多以公平责任,分担被害人的损失,由受益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而本案受益人正是受害人本人。义务帮工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09)嵩刑初字第67号

【案情】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峰,男,生于1987年4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大坪乡东源头村杨岭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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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生操作不当致人死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基本案情:

某甲为某医院实习医生,刚大学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其邻居某乙的儿子某丙染上毒瘾正在家中戒毒,为此某乙请某甲帮忙,于是某甲利用工作便利,在医院查阅了一些资料,同时抄了一些相适病例的治疗方法回家,并为某丙进行治疗,后因某甲操作不当,导致某丙死亡,问本案例中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歧:

经过讨论,对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如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理由是某甲为某丙治病主观上是出于好心帮助,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某甲为某丙治病,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某丙死亡,不是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为某甲是刚大学毕业的实习医生,其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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