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对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零二条作的修改,主要删除了以反革命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只限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包括煽动非暴力活动。经过修改,使这一罪名的确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她对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从本罪构成的特征来看:
1、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法制秩序。社会公共法制秩序是统治阶级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