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明国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挪用公款用于公司验资注册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上可知,挪用公款以后的用途,对于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影响甚大。在区分其用途时,是否属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往往又成为认定犯罪的关键,直接关联到罪与非罪的判定。现实生活中,挪用公款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金证明的现象频发。通常情况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