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用于公司验资注册 应当认定为进行“营利活动”

作者:陈明国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挪用公款用于公司验资注册是否属于进行“营利活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上可知,挪用公款以后的用途,对于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影响甚大。在区分其用途时,是否属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往往又成为认定犯罪的关键,直接关联到罪与非罪的判定。现实生活中,挪用公款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金证明的现象频发。通常情况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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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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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是犯罪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六周岁,即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犯罪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以上八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除上述八种犯罪外,不负刑事责任。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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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人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刑期已经届满是立即释放还是变更强制措施

【提示】

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部分被告人的刑期已经届满,是立即释放还是变更强制措施?

【案情】

被告人:赵玉波。因犯收购赃物罪,2001年7月30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志俊。因流氓行为,2002年8月、10月分别被治安拘留15日、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宜荣。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斌。因犯诈骗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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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论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曾就无罪推定原则能否在我国适用的问题,展开过引人注目的讨论。本文拟就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及重要性略陈管见,以就教于诸位同志。

无罪推定与逻辑推理——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独特作用

无罪推定是否应该被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的同志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这些同志所提出的一条基本理由是:无罪推定虽然在历史上曾有过进步作用,但它同时也具有主观片面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实事求是原则不但包括了无罪推定所具有的某些积极内容,而且比无罪推定更合理、更科学,因此,无罪推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诚然,实事求是作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但是,如果把无罪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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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应该作查办职务犯罪重要线索来源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较之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关专家普遍认为,《规定》综合了前述两个规定,且更加细化和具体,在实践中更具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规定》是之前两个规定的“升级版”

“如果前两个规定是‘1.0版本’的话,《规定》已升级到了‘2.0版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将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个人事项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是对之前规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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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主动交代罪行可否成立自首

作者:贾学胜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博士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案情?为根除城市野广告现象,某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办法,对不够刑事责任的乱贴者可审批劳动教养。2003年8月,该市某区警方查获携带刷子和油漆在街头涂写办证手机号的张某。张某供述自己受雇于他人涂写广告,但拒不交代同伙和伪造证件等情况。公安机关审理后认为,张某尽管未直接实施伪造假证件的行为,但为牟利到处张贴野广告,在伪造假证件者和购买者之间充当联络人,其主观上有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促成交易的实现,其行为符合共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主犯未到案,张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他乱贴广告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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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制度的完善(人民法院报)

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死刑案件如何最大限度吸纳民意从而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使更贴近民众,司法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理性,法律事实的认定更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特别是某一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是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通过人民陪审员传导的适用死刑的社会民意,实现了对职业法官逻辑判断的合理补充,使司法裁判更容易为社会接受。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陪审员独立裁判意识有待提高、陪审员参审死刑案件的随意性较大等。为此,笔者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参审死刑案件质量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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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滋生腐败的病原体:潜规则

黄金桥

转型时期,中国的腐败现象具有花样繁多、原因复杂、诡异多变等特点。铲除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温床,是官方与民间的一致意愿。但是,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具体指向什么?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社会中盛行的众多潜规则与各种腐败现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滋生腐败的一个“病原体”。中国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发展延续到今天,应该是我们特别关注、认真思考和着力解决潜规则问题的时候了。

形形色色的潜规则无处不在

顾名思义,潜规则是相对于明规则、显规则、成文规则或正式制度而言的,一般是指不成文、不公开、不为正式制度所承认,却又被私下认可、实际起支配作用的、一定程度上人们必须“遵循”的各种非正式隐性规则,是在各个领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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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中不容忽视的主要漏洞及其对策

2007-2-25【大中小】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主导经济。但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甚多,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原因何在,其漏洞何在,如何拿出对策,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的再度流失谈几点浅见。

一、国有资产流失中不容忽视的主要漏洞

1、虚报谎报投资规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实施此类犯罪的手段比较隐蔽。它主要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上,采取虚报、谎报的手段,扩大其申请投资的规模,待上级拨款下达后,从中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作案者,有的是单位领导人具体策划,少数几个人合伙贪污,有的是经办人员单独作案,从中混水摸鱼,达到个人贪污之目的。如某开发办在向上级申请无偿拨给该办项目资金中,任意扩大投资额,然后,采取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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