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形式受贿的案件入罪标准应当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时,特别强调只有当交易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符合“明显”这一限制性条件,才以受贿论。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上“明显”一词从文义解释属于程度副词,主观上在控辩双方存有利益立场的不同,导致各方对于如何把握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存在极大争议,因而迫切要求细化实践操作标准。为此,笔者认为,宜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以下补充或修改:

第一,鉴于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因此对于《意见》中“明显”高于或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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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贼不当引发群殴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广东省恩平市某镇某村何某在家听到狗叫声,便打开二楼窗户往外看,见到两个陌生的男青年在村牌楼附近,何某便怀疑这两个男青年入村盗窃,即从家里拿一条竹棍,并大声叫村里群众来捉贼,那两个男青年见状即逃走。何某就手持竹棍去追赶这两个男青年。当追到本村泥桥(土名)的水渠边,何某追上其中一个名叫刘某的男青年,刘某回身打了何某太阳穴一拳,何某就用手持的竹棍穿过刘某的胯下将其掀翻在地上,由于用力过猛,何某手中的竹棍断为两截,何某手持半截竹棍大声叫刘某不要反抗,如果反抗就打死他。这时该村群众赶到,手持木棍、竹棍等工具一起殴打刘某,致刘某全身多部位软组织挫伤及肋骨骨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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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哄骗方式将被监护人带离了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后告之监护人已被绑架(未采取暴力方式)来勒索钱财行为是敲诈勒索还是绑架

乔峰

《法律与监督》2009年第九期刊登了吕中国同志《此案是敲诈勒索还是绑架》(见本网2009.11.12《李某的行为是绑架还是敲诈勒索》——编者著)一文。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其舅刘某比较富裕,企图在他那里搞点钱花。2008年1月8日,李某在古溪小学遇到刘某之子刘某某(11岁),以钓鱼和体验生活为名,邀约刘某某同往,刘某某欣然同意。二人在古溪镇阳光茶旅社玩耍,后在山洞歇宿。2009年1月1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手机信息功能匿名与刘某联系,索要刘某3万元人民币,声称刘某某在自己手中,并扬言不给钱就置刘某某于死地。刘某某知道李某向父亲要钱后要求离开,犯罪嫌疑人李某未强行留置,刘某某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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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及位阶关系

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罪刑法定的原则制约下,除类推解释被禁止以外,其他解释方法都是可以采用的。这里所谓其他解释方法通常有以下四种:语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

在语义解释的视域中,刑法是一种语言现象,因而应当从语义上揭示法律的意蕴。无疑,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刑法解释方法。在成文法之下,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刑法也不例外。由于法律解释是以一定的法律文本为客体的,因而法律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的关联。就此而言,法律解释必然始于文义的确立。在语义解释中,主要是通过确立“文义”(derWortsinn?以阐述法律的内容。因此,语义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义”的限制。由于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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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新议

作者:周松杉

法院可否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论,认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权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一种是否定论,认为法院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违背了法院中立、“不告不理”及“对被告人有利”等现代诉讼原则;第三种是折衷论,认为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本文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指控罪名。理由是:

其一,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则进一步规定:“起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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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讨论

疑案讨论

编者的话:8月10日,编者将曾友益《深夜行窃,锁住被害人房门,被害人睡着而浑然不觉——盗窃还是抢劫》一文在本报B8版刊登出来,作为疑案交读者来讨论。不少读者来稿就此案发表自己的看法,编者将陆续摘要刊出读者的意见。本案应定盗窃罪

张涵

笔者同意该案定性意见中的第一种观点,即张某秘密窃取李某5300余元的财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而非属抢劫罪。

诚如原文所言,认定张某锁门的性质,是判断其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的关键。确实,张某锁门的行为是出于防止李某被其盗窃行为惊醒或者睡醒后发觉而采取的一种使李某不能抗拒的主观认识。但认为行为人在以其他方法实施被害人不能抗拒的行为时,并不以被害人知道、察觉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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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程序与构造

2-1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

民法和刑法都涉及不当行为的责任。同样的行为(如攻击)可能既是被称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错误,又是犯罪。所以,如果Sam打了Millie,那么可能既有民法上的后果,又有刑法上的后果。Millie可以依据民事侵权法控告Sam要求损害赔偿。警察也可以决定指控Sam犯罪,结果Sam可能受到刑罚的惩罚。这些民法和刑法上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侵权案中,追责权归属于受害方,赔偿金支付给受害方以赔偿损失。在犯罪案中,追责权归属于国家并由国家施予刑罚。即使是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犯罪,追责权仍归属于国家,因为犯罪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在英国,13-14世纪时通过由国王的官员和法官执行命令(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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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诉讼效率与简易程序简介

2004-2-13【大中小】简易程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已是相当普遍的了。然而,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的一系列举措当中却是起步较晚的,尽管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少。但与审判实践还有一定距离,于是有关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利弊的纷争也就不断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此,笔者翻阅了不少介绍国外诉讼效率与简易程序的书籍,其中不少能使人解惑、启迪,大开眼界,受益匪浅。在此,略简介精彩之一二,以供同仁参考。

一、追求诉讼效率已成为世界性趋势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些国家根据犯罪类别,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程序,并明确规定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些国家包括英、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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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 从理论法条到实践执行 法治建设一大步

2007-2-14【大中小】“虽然真凶是谁尚难定论,但在对余家3口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我国法制建设无疑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一位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案中,虽然有大量各类证据,如鉴定结论、凶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支持对3名嫌疑人的指控,但从内在逻辑关系上分析,这些证据间缺乏关联性,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余路平的代理律师高全义说,亢某体内的精斑和余治安的马甲,只能证明死者与余家有关联,并不能证明余家3口杀了人。

正因为如此,检方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据介绍,“疑罪从无”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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