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时,特别强调只有当交易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符合“明显”这一限制性条件,才以受贿论。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上“明显”一词从文义解释属于程度副词,主观上在控辩双方存有利益立场的不同,导致各方对于如何把握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存在极大争议,因而迫切要求细化实践操作标准。为此,笔者认为,宜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作以下补充或修改:
第一,鉴于这类交易行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因此对于《意见》中“明显”高于或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