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通缉后自动投案可否认定自首

被通缉后自动投案可否认定自首

作者:刘晓辉发布时间:2004-05-100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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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即符合自首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因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包括犯罪被发觉以前投案和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所谓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而自动投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某些线索怀疑某人可能是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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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窃存折、父亲冒领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倪辉在为儿子(11岁)整理床铺时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同村邻居李刚的存折、身份证、户口本及一张写有六位数字的纸条。经询问,儿子告诉倪辉,这些物品是从李刚家窃取的,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可能是密码,但还未来得及使用。倪辉携带存折和数字纸条前往银行取款。经尝试,倪辉确认该六位数字即为存折密码并支取了1.2万元现金,还在银行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签下了李刚的姓名。

分歧意见:对本案中倪辉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中的“犯罪所得”,不仅指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还应解释为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依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因法定事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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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正义论

2003-12-16【大中小】法律是一种规范,毋宁说它是一种实践理性。如果说立法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初环节,那么,司法就是这一实践理性的最后保障。①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当然离不开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因为它需要一套规范刑事法治活动的科学的游戏规则,但这套规则的设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遵循,还必须经由刑事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没有刑事司法就没有刑事法治,缺乏刑事司法保障的刑法现代化充其量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所以,研究中国刑法的现代化,就不能不研究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而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就是正义。本文拟从两个层面来探讨正义与刑事司法的价值关系,并以此来观照我们中国刑事司法现代化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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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称借用手机实为变卖本案是盗窃还是诈骗

作者:李赣逢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一、案情简介2003年2月17日上午,朱某到某市土地庙5号其朋友许某家玩,并在许某家吃中饭。饭后许某上厕所,朱某便将许某的诺基亚手机拿走,同时朱某留下一张便条,上面言明其已将手机拿走借用几天,月底再还。3日后朱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80元。

2003年2月28日晚,朱某以举报假香烟线索为由,骗得烟草稽查员彭某的信任后,假装带彭某前往勘查假烟窝点。当行至某市大公路一餐厅附近时,朱某以向彭某借其诺基亚手机使用为由,骗得该手机后,趁彭某不注意即逃匿。后朱某将手机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60元。

二、评析

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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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

一、被害人学的意义

所谓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迄今为止的犯罪学完全专注于作为加害人的犯罪人,从心理学、精神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的方面来研究犯行,几乎没有人注意到犯罪被害人的情况。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海德希出版了《犯罪人和被害人》一书,之后,人们便开始关心犯罪发生时被害人的作用。在我国,精神医学者及法学者等之间也掀起了研究被害人学的热潮。

被害人学的兴趣,起初仅限于犯罪原因中被害人的参与,如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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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犯量刑应确立三原则

李诗灿

我国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不同的规定,除了刑法总则规定了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和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两种类型自首外,刑法分则还专门针对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规定了特别自首(“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等),这些不同类型的自首共同构成了我国自首制度的框架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对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给执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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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货物被查封,随意变卖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卢志坚刘宁立新志林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刘宁立新志林)“卖了自己的东西,竟也构成犯罪!”江苏省扬州马希尔鬃刷厂(下称鬃刷厂)法定代表人沈某觉得自己有点儿“冤枉”。日前,沈某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江都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11月,鬃刷厂因欠盐城天地有限公司(下称天地公司)货款,被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判决偿还天地公司货款人民币33.08万余元及942.6公斤的猪鬃。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委托江都市法院执行此案。但大半年过去了,鬃刷厂依旧未按规定期限还款。2006年9月6日,江都市法院依法对该厂仓库内价值6万余元的猪鬃进行查封。当年9月底,鬃刷厂的仓库被淹。看到受潮的猪鬃沈某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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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捡拾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尚晋彰王德民来源:北京法院网内容:案情:近日,检察院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老刘在旅客列车上,趁旅客杨先生转身取行李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架照相机和一部手提式喊话器盗走,价值1700余元。

庭审中,老刘对盗窃罪的指控提出了异议,认为相机和喊话器是自己在车厢内没人的情况下捡的,不是偷的。失主杨先生的出庭证词表明,他们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去野三坡风景区旅游,回来时乘坐了火车。当时,他作为活动的负责人,为保障人、物的安全,就将喊话器和照相机委托赵先生照看。赵先生将喊话器和照相机用背带连在一起放在了座位下面。列车到达车站时,赵先生见杨先生还在车上就先行下了车。杨先生帮其它同事从行李架取了行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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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私设公司承揽本单位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泉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1年10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保局)准备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医保网络工程建设。局长何某和该局医保处主任吉某商议后,决定由二人合伙成立一个计算机公司承建该工程。由于二人均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便以本人名义成立公司,遂商定以亲友之名设立“科邦”公司,并在工商机关预留了公司名称,设立帐户,承揽医保网络工程。2002年1月,医保处经过市场寻价,与各乡镇卫生院签定了委托协议,确定工程造价80余万元,由各卫生院自筹和预付,并交由医保处代为结算和支付。工程开始后,吉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至同年2月工程完工。在验收前,工程款80余万元已被划拨到“科邦”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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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在”能”与”不能”间

[案情]
2007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躲在某纺织厂女厕所内,伺机强奸前来如厕的女职工。当纺织厂女工赵某进入厕所后,张某悄悄将厕所的门从里面反锁,然后将自己的裤子拉至膝盖部蹑手蹑脚向正在如厕的赵某走去,趁赵某不备,突然将其推倒在地,并趴在赵某身上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赵某大声呼喊并反抗,有几个同事顺着呼救声赶到厕所门外,但门被反锁始终未能打开。张某听到外面有脚步声即松开赵某,赵某从里面将门打开冲了出去。张某在准备从厕所的窗户逃离时被前来救援的同事当场抓住。

[分歧]

对于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尽管出现其罪行被人发现这一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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