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作者:景年红发布时间:2009-06-10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薛某承包了福海公司的场地经营农场生意,经该公司同意,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和一座钢架桥。2007年3月,薛某得知农场所在土地即将被征用,并且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偿,薛某在与福海公司、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找到与其私交甚好的天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矩公司)总经理陈某,要求其出具评估结果。陈某指派其公司员工赵某(无评估师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赵某在评估过程中,先通过简单丈量勘测,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把评估对象硬凑成1300多万元。根据该评估报告,福海公司以997万元的包干价对该农场进行了补偿。该工程的实际评估结果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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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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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属被抢为由非法拘禁并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何淑芳胡东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赵某系成年农民,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头头,危害乡里,作恶多端。一天,赵某13岁的侄子向其哭诉,说他被16岁少年李某殴打后抢走10元钱,赵某极为恼火,当即纠集五名团伙成员,将李某从他乘坐的公共汽车上拉下来,挟持到某宾馆开一房间关押,5天后被解救回家。在李某被关押期间,赵某对李某等轮番进行殴打,还用烟头烫李某的身体,强迫李某给其父打电话,让其父给他们送800元钱,说不送钱就将李某送公安局查办,李某的父亲送来800元钱后,赵某等仍不放李某,要求李某的父亲再给他们3000元钱作为他们关押李某的劳务费用,在李某的父亲送此3000元钱时,赵某被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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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含义之辨

现行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和困惑之症结部分在于对这句话含义的诠释上。笔者的观点非常明确,即上述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而根本就不构成犯罪。理由在于:

学者们公认:现行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而我国的犯罪概念在立法上既定性又定量(这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这在理论上被认为体现了我国法不责众的传统治国理念,是中国特色和立法优点之所在。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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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

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要。通常的办案方式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掌握一定线索后即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这种调查的后果是,如果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则立案;面对面的调查成为讯问,讯问所得口供成为下一步搜查、取证的线索和根据;如果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除非有其他确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可见,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侦破贿赂案件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将难以进行下去,甚至连立案都成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种办案方式,有学者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实现反贪侦查模式转换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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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力交易罪:全面规制间接形式的贿赂行为

作者:薛进展谢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研读《草案》第十一条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虽然该条草案规范扩大了斡旋受贿的主体范围,但与增设影响力交易罪全面规制间接形式的贿赂行为仍然存在一定距离,有待进一步完善。

■《草案》第十一条的突破与局限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主体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而《草案》第十一条对斡旋受贿增加了五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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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张海雷

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而形成的证据。现代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司法机关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时有所见,其效力也是讨论的热点。

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讯逼供、诱供以及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已明文禁止,但不足之处在于: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以及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采取先排除再重新取证,有违程序公正;对以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违背了侦讯活动的基本规律。

笔者认为,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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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中,贩与吸如何区分?

□洪新波李勋文

对“以贩养吸”的处理,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司法实践中,惯常的判断方式是:嫌疑人贩毒+嫌疑人本身吸毒+在其住所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以贩养吸;另一方面,在此类案件中,贩毒者往往辩称自己只是吸食毒品,不是贩毒;这给案件的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贩养吸应当是一个日常性的行为,嫌疑人必须边吸毒边贩毒才有被认定为以贩养吸的可能,不能简单地以贩毒嫌疑人曾经吸过毒就认定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为以贩养吸的毒品数量。此时,需要对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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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定侦查管辖的完善应该要分两步走

近年来,为了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检察机关越来越多地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规定的指定侦查管辖形式,将案件交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案件在指定侦查终结后往往不能在侦查地起诉,与审判管辖无法有效衔接,这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指定管辖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建议从近期、远期两方面对此考虑完善。

(一)设定合理的近期目标,即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变的框架下,检、法两院特别是“两高”共同研究职务犯罪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不合理的内容加以修订,对尚未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尽可能缩小两种管辖规定之间的差异。

1.修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的规定。

(1)将《规则》规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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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他人储蓄卡后并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调换了被害人的储蓄卡并获取密码,因被害人并非自愿将财物的支配、控制权交给行为人,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而非诈骗。

案情

2008年5月,王立民、徐山、周大伟商量到江苏省邳州市等地实施诈骗。5月20日,3被告人到达邳州市后,由被告人王立民至邳州市运河镇港口篷布厂,以邳州市政府拨款订购抗震救灾帐篷为名,与被害人庄荣敬取得联系。5月21日8时许,王立民又到港口篷布厂,哄骗庄荣敬到邳州市政府签订合同,然后将庄荣敬带至邳州市政府门前,与冒充市领导的徐山电话联系,徐山安排庄荣敬到邮政储蓄所开户(一卡一折)用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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