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2月,胡某与吴某等人预谋抢劫胡某所在医药公司的售货款。次年1月5日晚,胡某与同事鲁某送完药品返程途中,吴某等人即持钢管追打鲁某,胡某趁鲁离开时,将放在驾驶室内的售货款2.3万元拿走并藏于现场附近一小沟内,其后未告知吴某货款去向。次日下午,胡某在其亲属等人的陪同下,将该款取出退还公司,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胡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7000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胡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