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耿博士论文

刘耿博士论文

刘耿:

1: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刑事立法的几个问题。

摘要:现行刑法颁布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刑事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刑事立法,使之服务于市场经济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如何完善刑事立法,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当前社会生活剧烈变动的情况下,特别是对市场经济缺乏经验,系统地修改完善刑法有困难,不宜马上修改刑法典,但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发挥刑法对经济、对社会的调整和保护作用,切实可行的方法是颁布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我们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变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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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尚未使用的变压器内铜芯线圈未遂的行为应该定性为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韦莉芬周斯银李学汉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放置于城区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3个铜芯线圈取出,造成该电压器整体报废。张某欲将铜芯线圈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被损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万余元,铜芯价值4200元。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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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死刑的几个前提条件

截止2004年10月,世界上共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国家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至少10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28个国家。可见,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

尽管中国政府表示,中国从长远来看也要废除死刑,但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废除死刑还不现实,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减少死刑。中国已经签署并正在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等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最严重的罪行”,其范围“不能超过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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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

一、修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要性

1、该罪对犯罪数额的要求不合理

该罪将犯罪数额界定为“差额巨大”,并将罪名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言外之意,一般的差额构不成该罪,这不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公示制度,这也是国际通例。我国不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公布自己的全部财产,但对明显超出正常收入的部分应该有说明的义务,为什么直到“差额巨大”才说明呢?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不管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只要数额较大都必须申报,那么在境内的非法所得为什么只有达到了“差额巨大”才有说明义务呢?前后自相矛盾。因此该罪罪名和犯罪数额有修正的必要。

2、该罪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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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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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盗窃既遂和未遂

2005-3-28【大中小】「内容提要」盗窃既遂还是未遂,直接影响量刑的幅度,对于这两者的准确区分与界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要把握盗窃罪中对“现场”的理解与认识。

「关键词」盗窃既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现场

一、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马某(女)于2003年5月29日23时许,在某公司办公室(该办公室系一旧四合院内的两间正房)里间向王某(男)卖淫后,借上厕所之机从王某放在外间椅子上的外裤兜内窃走其人民币2000余元(藏于丝袜内),马某在出院门时被王某发现并被追回赃款,后王某报案。

二、分歧意见

在处理该案时,对马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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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刑法规制的两点思考(检察日报)

钱伟姚晓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就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这虽然明确了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性问题,但没有解决醉酒驾车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仍有探讨之必要。

■对醉酒驾车行为的立法规定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

首先,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只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妥的,不能有效防止醉酒驾车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和现实的双重危害。我国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规定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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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且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也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因此村委会显然是排除在犯罪主体范围之外的。笔者认为,刑法对村民委员会地位的规定存在缺陷,应对村委会的地位进行重构。

首先,在刑法中应规定村委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盗窃罪为例,评价村委会盗窃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其是否具备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如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必构成盗窃罪无疑,理由就是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而村委会实施盗窃行为较之于自然人盗窃,更容易完成犯罪,对被害人的损害更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严重。如某村委会擅自改变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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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不作为犯罪尤其是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比较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处理结果,而其中又多集中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中,以致常常形成这种舆论观点:“见死不救=故意杀人”。或许法律职业者一眼便可以看出这种观点中的逻辑错误,但这些观点无疑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很多普通人的道德观念,使得法律的威严尚未彰显,社会效果却已经失去。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浅谈两点拙见。

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是否需要明知

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多种学说,其中均认为先行行为是引起不作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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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表现及防治相关问题研究

杭州市司法局倪毅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02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情况。据统计2002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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