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取出未退出银行ATM机之银行卡内资金而后又无“拒不交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违法

案例:
2007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某支行营业厅的柜员机上转账时,发现该ATM机内有被害人黄某遗忘的未退出操作系统的信用卡。被告人余某遂将该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万元转账到自己的信用卡中。嗣后,被害人发现卡内失少钱款即报案。同月25日,被告人接到武林门派出所传唤电话后,将人民币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分歧: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占有未退出银行操作系统的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并不统一,但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及侵占罪之中。关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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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打老妪致其犯心脏病而死如何定罪量刑

案情:2008年6月26日下午5时许,付某因被怀疑与同村的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遭丈夫殴打,付某从丈夫口中了解到是郑某(女,86岁)告知丈夫此事后从家中拿了一根木棍找郑某理论,争吵中付某用木棍朝郑某腿上等处打了几下。当天晚上11时许,郑某被儿媳发现死于床上。经法医鉴定,郑某身上虽有六处挫伤,但其伤情只达到轻微伤甲级,郑某主要是因其突发心脏病死亡。

分歧意见:对付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付某用木棍殴伤郑某,导致郑某心脏疾病发作于当晚死亡,其行为与郑某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是以后果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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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中组织行为的必罚性如何理解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原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作了修正,增加了一款内容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款,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新增加的内容,是与本条前两款内容独立的规定,应当单独规定新的罪名。

从新增加的本款内容看,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其一,仅对组织者的行为处罚。根据本款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处罚的对象是组织者,而并不追究被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在主观上,组织者人身危险性程度较高、主观恶性较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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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衰女诗人透支银行卡维持透析 是否构成犯罪刑法专家看法不一

有一位女诗人得了肾功能衰竭,因为没钱,一直靠透支银行信用卡来支付透析费用,已经透支三万元了。”2009年12月27日,记者获悉这一信息后,随即赶往女诗人张楠的住处探个究竟。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被国际艺术界称为“画家村”,张楠就租住在小堡村一间小平房里。记者看到,张楠租的屋子里除了一张床,只有一些简单的生活用品。她坦承自己这几个月来几乎完全是靠透支自己三张银行卡里的钱去医院透析。

张楠拿出三张信用卡,告诉记者这是2008年她在北京市丰台区租住的时候办理的。记者看到,这几张卡分别是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的。张楠说,银行的业务员确实经常发短信催她还款,但她实在没有经济能力,深圳发展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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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创制方式之我见

刑法司法解释的创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制订、修改和废止以及认可刑法司法解释文件的活动。在我国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践中,采用过制定(具体还可分为制订、修改和废止三类)和认可两种创制方式。我国现行的刑法司法解释创制方式存在重大弊端,不符合刑事法治进步的要求。笔者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一、摒弃以认可方式创制刑法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的认可,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并赋予其他主体的某些解释性文件以刑法司法解释效力的活动。

(一)刑法司法解释认可的具体形式

从建国以来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实践来看,最高司法机关认可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是,转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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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依据及原则

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刑事审判实践部门,多认为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制度缺乏依据,理由是:1、从法律上讲,无论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还是新刑法,都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济损失,即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84条,也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2、从理论上讲,刑事犯罪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基础,国家通过公布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并对其作出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刑罚,即应视作对被害人精神利益损失之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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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的论述

平利县人民法院李轩

[内容提要]:
有人称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兴的传播形式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而各种手机网络犯罪给“第五媒体”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利用手机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手机诈骗诈骗罪网络犯罪

[正文]:

手机无疑是现代社会必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在现代社会手机的全面普及和应用让信息更加快捷,更是现在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工具。有了手机,信息可以及时传递、亲情可以及时到达。可是在这及时的背后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向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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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确有悔罪表现得话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2006年9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省璜中学内见被害人罗某某和一女生开玩笑,觉得不顺眼,将罗某某叫到该校205宿舍,伙同陈某某等人(均因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天)殴打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用铁棍将罗某某的左前臂打伤,致左尺骨骨折。经闽清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家属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审判】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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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作者:杜美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陈某与王某同居期间怀孕临产并且有妊高症。2003年10月15日上午陈某临产,王某在熟人的引路下找有接生经验的李某帮陈某接生,李某起初表明“不能”,后在王某再三央求下即自带接生工具到陈某、王某居住的船上,李某在察看陈某表象状态正常且所怀胎儿的胎位正常的情况后,于中午为陈某顺利接生一子;不久,陈某称头疼,王某即给其服用降血药。当日下午,陈某口吐白?并休克,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陈某因胎盘不完全剥离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李某犯非法行医罪诉至法院。

分析:

由于对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非法接生的行为的性质及李某主观状态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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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2003-12-16【大中小】一、立法特点?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学界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把“岁”变为“周岁”,在实践操作上消除了分歧,因此可以说更具体化。?

2.对“杀人”、“重伤”明确规定为“故意”,避免在实践中为“杀人”、“重伤”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起误解与争论。?

3.删除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惯窃罪”和“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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