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某支行营业厅的柜员机上转账时,发现该ATM机内有被害人黄某遗忘的未退出操作系统的信用卡。被告人余某遂将该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万元转账到自己的信用卡中。嗣后,被害人发现卡内失少钱款即报案。同月25日,被告人接到武林门派出所传唤电话后,将人民币1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并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分歧:
在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占有未退出银行操作系统的信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定性并不统一,但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及侵占罪之中。关于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决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