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9月期间,利用十字路口红灯的停车时间,多次从他人所骑的摩托车后尾箱中取走提包、手机等物品后逃走。2004年12月,王某再次作案时被群众抓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其行为构成何罪却是一个难点。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状态下,秘密窃取他们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王某在取走他人财物的时候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在许多人看到的情况下公然取走的,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在应然层面上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