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该如何让定性?

作者:李长坤朱铁军

通常情况下,吸食毒品者手中必定或多或少持有一定量的毒品。对于这些吸食毒品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该如何确定其性质,理论界存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供自己吸食、注射而持有毒品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吸毒者没有规定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的,且持有数量不大,不构成犯罪;持有数量较大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即使是为了供自己注射、吸食,也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因为毒品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物品,国家必须严加管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

应该说,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立法隐患,因为我国刑法是在没有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情况下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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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使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均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并一体化地加以解决。原则上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应当大致上平等,刑事被害人不应获得明显地超越刑事被告人的特别优势地位。我认为,我国应当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具体规则层面上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应享受的合理的特殊优待以及国家帮助,同时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获得的具体的量刑折扣。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我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刑事政策层面上讲,这是有问题的。被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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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一)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一)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发布时间:2009-04-08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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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称修正案(七)),对刑法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些条文作了修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文中所涉新罪名系作者为叙述方便而拟就,具体的正式罪名以将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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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作者:寇谦来源:检察日报在目前的办案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线索依赖于举报,因此,举报线索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如何在举报线索中发现犯罪,从而提高举报线索的成案率就显得举足轻重。

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中,如何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是这项工作的核心。因此,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及侦查谋略和技巧的运用,是反贪侦查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提高举报线索的成案率

举报线索按来源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匿名举报、署名举报和上访。从数量上来说,匿名举报线索较多,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较少。而实际办案中,署名举报和上访的线索内容一般比较清晰,有的可以直接成案。但多数线索成案率不高,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因在于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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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后分尸抛弃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远

■案情
符某因祖传而懂医术,无照行医并开有诊所。2004年5月某日下午16点左右,王某来该诊所就医,符某为其进行某针剂静脉注射。在注射进行约10分钟后,符某发现王某呼吸急促、身体抽搐、面色发青等症状,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了一些常规抢救措施。符某同时吩咐护士张某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并让张某向急救中心说明可能是某药物过敏。抢救过程中,王某渐渐没有生理反应。符某称当时认为王某已经死亡,于是对护士张某说,你去路口等救护车,如果车到了就说病人已经送往医院,让救护车回去。张某打发走救护车回到诊所时,符某对张某说:“你先回家吧,这几天不上班了。今天的事不要对别人讲,我来处理。”张某见状害怕也就回家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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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施暴欲户内取财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作者:程东坡李继涛

[案情]

2007年3月3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军艳骑自行车行至迟营乡尹楼村东南时,碰见该乡大迟营村村民王梅骑自行车回家,顿生歹意。朱军艳追上王梅,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按到地上,用双手卡住王的脖子,几分钟后将手松开,让王梅和他一起将自行车推到路边沟中,然后向王梅索要200元钱,并威胁如不给钱就把她送到外地的黑厂去受罪。被害人王梅因身上无钱,便答应回家给朱军艳找1000元钱。随后朱军艳挟持王梅到其家中拿钱,王梅没有找到钱而未得手。因王梅父亲外出寻找女儿未果报警而事发。

[分歧]

本案在处理时,对朱军艳在户外实施暴力的威胁行为,欲在户内取得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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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与刑罚改革的人权刑法观思考

摘要:我国刑法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这是刑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保证社会稳定的关系密切,其本质涉及到对人权刑法观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社会稳定,刑罚改革,人权刑法观,非监禁刑,社区矫正

目前,我国的犯罪率和重犯率均有增长趋势。几年前,还有学者在文章中指出我国的重犯率一直保持在6—8%,并引以为豪。但据2002年的统计,在全国监狱已突破150万的押犯中,两次以上犯罪的有19.5万,占13%,①这尚不包括未被抓获和未立案的。具有关专家的保守估计,目前实际的重犯率至少不低于20%。犯罪率与重犯率的增长有多重原因,但不可否认,刑法中一些与“非监禁刑”(包括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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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存废

二、吸收犯的概念

三、吸收犯的特征

吸收犯,可谓混乱的罪数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却少之又少。笔者几乎穷竭了国内各种学术期刊,也仅收集到论文寥寥数篇。下面本文拟结合国内吸收犯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之略作探讨、研析。

一、吸收犯的存废

吸收犯的存废之争,起因于目前罪数理论中吸收犯与其它罪数形态,尤其是牵连犯、连续犯交叉情况之存在。由于事涉非并罚数罪的理论模式应否简化,以及吸收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界限,因而吸收犯的存废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1991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数理论”为目标,就罪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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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应修改(检察日报)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典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可见,两部法律对缓刑执行机关的规定并不一致。

上述规定的不一致,不利于实践中对缓刑罪犯考察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规范冲突时处理的规则明确其适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刑法修正案(八)刚刚施行,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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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一段时间以来,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由重庆綦江“虹桥”案的审判就人民法院是否享有指控罪名变更权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结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完全享有指控罪名变更权,而不仅仅是“量刑工具”。下面笔者就此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同仁。

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是否享有指控罪名变更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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