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毋庸讳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罪与非罪、量刑的适用和规定上呈现出诸多的缺陷。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和见解。
一、《刑法》第359条第1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67条相冲突,凸显立法的不足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