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入户抢劫值得研讨的问题是,对于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但没有实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害的一般性抢劫行为,如何使之一部分获得加重处罚的正当理由,依法作入户抢劫认定;另一部分被合理地排除于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范围之外,使其罚当其罪。基于斯,笔者从刑法合目的性的价值目标出发,运用刑法限制解释方法,具体探讨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或条件,即在认定入户抢劫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限定:
首先,对“户”的含义作严格解释,可考虑在“私人住宅、家庭住所”的意义上予以掌握。具体范围包括:私人住宅及其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以船为家之渔民的渔船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而租用的房屋或宾馆等。主要理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