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犯的未遂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至今仍然存在争议。究其原因,从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教唆犯的性质的争鸣;二是对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理解。(注: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在内容上与我国1979年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完全相同。)本文就此加以研讨,就教于同仁。

一、教唆犯的性质问题

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其性质问题。可以说,对教唆犯的性质的不同看法,是导致对教唆犯其他所有问题——包括教唆犯的未遂问题——的不同结论的根本原因。正如日本刑法学者大zhǒng@①仁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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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的条文化

犯罪动机的条文化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将一些故意犯罪的犯罪动机予以明确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将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徇私、徇情”直接规定在条文中。诸如此类规定还大量散见于刑法其他条文当中,尤其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33个罪名当中有14个罪名均规定了“徇私舞弊”内容。我国刑事立法这一举措,既是对修订前刑法的重大突破,在国外刑事立法也不多见,那么,动机条文化在理论上是否可行,立法上有无必要,以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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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非纯正不作为犯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出现,而非纯正不作为犯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非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分类中对于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法定不作为)而言的,其以不作为形态实现了法律规定通常只能由作为犯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的。

国外的理论和实务界通常把非纯正不作为的杀人作为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典型形态,而实际上这种形态除了与故意杀人罪存在直接关系以外,与故意伤害等罪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高速公路上追打他人、在疾驶的汽车上行凶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的问题。鉴于非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构成的特殊性,许多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无从把握。认定非纯正不作为犯罪时需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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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轻车充重车多拉粮食倒卖的行为定性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作者:唐玲陈晓波

2004年6月起,任某等6人合伙租用了两辆外观一模一样但吨位不同的农用车,从粮站拉粮食销售。他们先用自重吨位大的空车在粮站的计量磅上过磅计重(自重),然后用自重轻的车拉粮食过磅计重(总重),从而在结账计算净重时获取两车过磅计重的差额。至案发,任某等以轻车拉粮重车回皮这种方法从粮站先后14次倒出粮食4万余斤,得赃款3万余元。

对本案的定性,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使用颜色、外观完全相同而吨位不同的车,给人以虚假印象,让重车称重,轻车拉粮,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拉走多余的粮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任某等人在粮站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采取用轻车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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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逻辑思维

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是公诉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而依法准确运用证据处理公诉案件和实施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一种特殊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公诉人依附一定的思维形式进行的一种思维活动。正确的思维形式是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前提和基础。公诉实践中,公诉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逻辑思维。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进一步严格了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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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诉讼欺诈宜着重保护财产权

作者:陈琦

诉讼欺诈又称恶意诉讼、诉讼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骗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笔者认为,目前对诉讼欺诈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故应尽快完善立法以免放纵诉讼欺诈行为。

在立法完善上,对诉讼欺诈行为,有多种主张。一是主张增设“故意妨害审判活动罪”或“伪造民事证据罪”等妨害司法罪的新罪名,二是主张增设“诉讼欺诈罪”或“诉讼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新罪名。之所以出现罪名归类的困惑,主要原因在于诉讼欺诈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当犯罪侵犯复杂客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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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妨害作证还是伪造证据

作者:沈解平朱铁军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孙某于2000年1月起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先后指使戴某、王某按其授意写下该公司向其借款25万元的收据2份,并由其自己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公司财务章。不久,孙某又伪造了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书1份。同年5月持该伪证向某区法院起诉该公司返还钱款人民币25万元。法院立案后应孙某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的财产。2001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潜逃数月后向该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评析:

就被告人孙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其有指使他人按其授意书写虚假收据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我们赞同第二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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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认定时要把握三点

渎职犯罪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所发生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偶然性。许多玩忽职守犯罪危害结果得以发生,并不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所必然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往往是中间介入了其他因素。第二,间接性。与玩忽职守因果关系偶然性相适应,许多玩忽职守犯罪因果关系呈现间接性的特点,即客观危害后果并不是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有关的其他因素造成。

我国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一直没有形成共识。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学说,“中断”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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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的审前羁押表现应该作为法定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理案件前相当一部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内,而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表现各异,有的真诚悔罪、遵守监管纪律、服从管教,有的劣性不改、甚至欺压打骂同监人员,充当“牢头狱霸”。对监狱服刑的罪犯,刑法规定对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对扰乱监管秩序严重的,可以按扰乱监管秩序罪予以处罚。而对看守所在押未决人员的表现,除了看守所条例规定的奖惩措施外,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为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法有必要将在押人员的审前羁押表现规定为量刑情节。

一、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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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实践中的法律属性与价值认定

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没有统一做法,定罪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认定为盗窃罪。争议的存在与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前者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带来了理论困扰,后者则带来了实践操作层面难题。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应当以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予以规制,即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

■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调整对象的特性

否认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主要为: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不包含虚拟财产这种无体物,尽管对于盗窃罪的调整对象是否不限于无体物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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