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序根谢恩标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江某在福建省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经营“利民诊所”时,向在福建省长汀县开药店的吴某进药品,经结算,被告人江某尚欠吴某药款人民币2300元。2003年11月,当被害人吴某到江坊村找江某要欠款,江某强行将欠帐单抢回撕毁,并提出这2300元欠帐就此“平掉”,遭到吴某拒绝后,江对吴进行殴打,还以烧毁全部帐本相威胁,迫使吴写下收到2300元货款的收条。且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江某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赖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的犯罪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材料、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