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监护人许可私自抱走其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2008年8月间,李某的妻子向某因和李某吵架而离家出走去了福州,李某即怀疑是向某某(向某的弟弟)唆使向某离家出走的,于是在2008年8月20日23时许到晋江某社区向某某的租房内抱走向某某的儿子小向(2008年6月15日生),并将其带回贵州老家,以此为要挟,要向某回到其身边。

分歧意见: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处理时,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李某以抱走小向为要挟,要求妻子回到身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这种行为剥夺了小孩的身体自由。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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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关于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几点思考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不作明确区分,量刑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高,裁判文书对量刑理由的阐述不尽充分等问题。基于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经历多年来的调查研究、试点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方案在全国法院试行。如何在试行过程中有效克服上述问题,及时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思想认识与具体操作上进一步厘清下列问题是有益的。

1.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应当达成的价值目标是什么?改革应当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的过程应当设定切实可行的路径与目标。这是思考、着手改革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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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的界定

[要点提示]寻衅滋事罪之强拿硬要与抢劫罪的界定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09)侯刑初字第170号。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侯刑终字第749号

案情]

1、2009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叶敬辉、罗华杉、林建明在卞某忠的指使下,把闽侯四中学生陈增棋强行带到白沙镇白沙排涝站附近的铁路桥下,以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抢走陈增棋身上现金15元和诺基亚N72手机1部。

2、200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叶敬辉、王涛、罗华杉三人在白沙中学校门口小卖铺附近拦下白沙中学学生潘城、林杰、杨天生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潘城现金20元和林杰现金30元,并对身上没钱的杨天生进行殴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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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

万毅1,林喜芬2,何永军3

(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2·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摘要:20世纪初美国法学界曾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生过激烈论争,证据学家威格莫尔与法律改革家豪尔乃是论争中对立的双方,其论争的历史贡献在于引出了近现代西方证据法(学)发展的两大论题:“证据法应以证明性为中心还是以可采性为中心”与“如何处理证据规则的实现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确立与构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刑事证据法学界的诸多争论与威格莫尔和豪尔当年的论战存在诸多“历史相似性”,故有必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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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魏克聪

一、如何界定不作为行为的罪与非罪及定罪量刑。
目前,我国刑法体系中没有对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致使法律实践中对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定罪量刑极不统一。对某一不作为行为,有的认为构成犯罪而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构成此罪而有的认为构成彼罪;量刑时,有的认为与作为形式的犯罪同样量刑而有的认为应当比作为形式的犯罪量刑要轻。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对几乎相同的案件判决也大不一样。如:某甲与乙为夫妻,甲与丙通奸,乙知道后非常气愤并对甲声称自己要死给甲看。有一天,乙当着甲的面喝下剧毒农药后,甲明知乙可能死亡,不但不进行抢救反而弃乙而去致乙死亡。此案中,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构成犯罪又应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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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的认定

作者:陈增宝发布时间:2007-08-0809: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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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是指在立法承认单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前提下,为了阻止单位独立犯罪主体资格的滥用以及实现刑法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由审判机关对某些虽具有单位的形式,但实质上缺乏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作为犯罪主体资格予以否认,直接追究单位背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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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及与盗窃罪的区别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极具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对“非国有”单位的约束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司法实务中,面对形形色色的主体与作案手段,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精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至关重要。
一、审判实例
2008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一名吴姓男子(在逃)在成都高新西区伊士顿数字园工程工地内,雇佣多台吊车盗走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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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利用合同),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说,在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市场经济秩序才是主要客体。现行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以诈骗罪论处的。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以诈骗罪论处,显然罪刑不相适应,不利于打击该类犯罪。有鉴于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专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给该罪一个科学的定位。

现行刑法虽然为惩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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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康社会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经济指标是小康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予以肯定和保护。新宪法修正后,要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具体落实到刑法中,必须立足于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观念基础之上,消除当前刑法体系中对公私财产保护所存在的诸多逻辑混乱、相互冲突之处,才能有效地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私有财产刑法保护途径。

[关键词]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刑法保护

一、小康社会、私有财产及法治的紧密联系

1、小康社会与私有财产

小康一词,源自《诗经》:“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作为一种社会模式,小康最早在西汉《礼记礼运》中得到系统阐述,成为仅次于“大同”的理想社会模式。它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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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王志勇刘虹

□案情:

2007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明、李军合伙将41.5万股高科环保股票,以每股3.5元的价格卖给王林。同年5月1日,王林得知该股票业绩不好且市场价格仅为每股0.8元左右,便向张明、李军要求退股还钱。5月12日上午,王林约两被告人在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商议退股之事。两被告人为了转嫁责任,谎称41.5万股高科环保股票系从上海人赵光处购买,他们也是受害者。张明提议,让王林扮演客户假装需要股票,李军假扮中介,欺骗赵光先垫资购买股票并带至厦门,将该股票过户手续骗取后,再和赵光摊牌,要求赵光退股还钱,如果不退,就把骗取的股票全部归属王林,以补偿此次交易的损失。王林和李军表示同意,并由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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