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8月间,李某的妻子向某因和李某吵架而离家出走去了福州,李某即怀疑是向某某(向某的弟弟)唆使向某离家出走的,于是在2008年8月20日23时许到晋江某社区向某某的租房内抱走向某某的儿子小向(2008年6月15日生),并将其带回贵州老家,以此为要挟,要向某回到其身边。
分歧意见: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处理时,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李某以抱走小向为要挟,要求妻子回到身边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这种行为剥夺了小孩的身体自由。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