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裁判要旨: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贷款,并将贷款用于自己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均常
案由:挪用公款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均常,男,194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内江玻璃厂副厂长,于1999年10月19日被逮捕。
1996年7月22日,被告人杨均常用自己出具的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贷款手续,以内江玻璃厂(以下简称“内玻厂”)需要流动资金为由,用该厂483平方米房产作抵押,从内江市市中区朝阳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半年,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