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是近年来司法机关为促进社会和谐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在构想刑事和解的未来时,以下三个问题极为关键:(1)刑事和解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存在明确被害人的犯罪案件?(2)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终结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3)是否需要在正式刑事程序之外设立独立的刑事和解程序?
(一)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在当前的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一种泛化刑事和解的倾向,如某地将刑事和解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这种对刑事和解的泛化理解,在理论界也有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