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类型与性质

2006-12-28【大中小】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1]鉴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上升为犯罪予以处罚。同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又成为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肇事后的行为其实就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应该来说是行为人的新行为,为此,笔者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所谓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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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2004-1-3【大中小】一、结果犯的含义

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并无差异。如日本刑法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结果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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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聚众斗殴罪中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聚众斗殴罪系从修订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该罪的设立对打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在此对该罪认定中的两个问题略抒己见。

一、如何正确认定“聚众”行为。实践中通常认定三人以上为“聚众”,具体到个案,笔者认为,这个“三人以上”应当以一方达到三人以上即可,而不是斗殴双方一共为三人以上或双方均为三人以上。实践中对未达到三人以上的另一方斗殴者,如果其主观上具有与对方聚众斗殴的故意,或挑动对方进行斗殴的,因为侵害的客体也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但如果该方只是被动参与了斗殴的除外。实践中需注意的是临时的聚众斗殴与一般的临时性共同犯罪的区分,临时聚众斗殴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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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和思考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法官违法犯罪而制定的,被列为枉法裁判罪。这一罪名的确立,无疑对法官严肃执法,秉公裁判,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笔者就这一罪名的构成谈一点个人理解和引发出的思考。

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是法官在审判民事、行政案件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因此,该罪名的构成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法官的任命是依法定程序而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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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对策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造成没收财产刑执行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的;二是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员为了避免财产被没收而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的;三是财产是犯罪分子和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难以分出哪些应属于犯罪分子所有的。对于第

三个方面的问题,虽然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根据民事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是可以解决的,而对于上述第一、二两个方面的问题,不通过重新立法则很难得到妥善处理。因此,以下就该两方面的问题在立法上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一、关于犯罪分子确实没有财产可执行没收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适用情况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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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不同原因应采不同程序

作者:申君贵罗红兵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缓刑的撤销意味着缓刑犯需被重新收监执行,如果没有公开公正的法定程序可供遵循,则很难保证这种失去自由的重大利益不被非法侵害。

●撤销缓刑还意味着量刑权对行刑权的制约,为了使这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制约,也应将这种量刑权纳入法治轨道,做到依程序办事。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既要符合制度的合理性,又要保证程序的有效性,还要考虑整体的协调性。

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在缓刑撤销程序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导致司法实践很难把握,无法可依。因而,应区分缓刑撤销的不同原因,构建不同的缓刑撤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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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仅200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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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由:刑事司法机制的价值本位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维护自由是刑事司法机制的价值本位。刑事司法机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对法秩序的保障来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制以相对自由观为正当性基础,经历了一个由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的发展历程。刑事司法机制中的自由涉及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财产自由。在刑事司法机制中实现自由价值最终依赖于程序的法定性、手段的节制性以及权利的可救济性。

关键词:自由;刑事司法;国家权力;人权

观念上一般认为,刑事司法制度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的,秩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然而,秩序不过是社会有序化状态的一种描述。社会本身系由个人因利益联结而成,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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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访要挟政府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郑礼华

摘要:以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难题。以上访要挟政府并提出某些要求,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何结合案情对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笔者旨在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简要说明上述相关问题,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案情
张某系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立功复员退伍军人。2004年8月,张某多次组织其他战友以没有合理安排为由进省进京上访,给当地镇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镇领导反复规劝无济于事。2005年3月“两会”期间,张某又扬言组织人员进京上访,镇政府派人做安抚工作,张某提出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可停访。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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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考察监督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之策

2007-4-20【大中小】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但其在具体运用中的缓刑考察监督机制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却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由于这两部法律对缓刑考察主体的规定不一致、不明确,加之目前就缓刑考察工作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以致不少地方缓刑考察监督松懈,有的甚至还处于失控状态。

经调研发现,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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