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庆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体法价值在于:严密法网、堵塞漏洞,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在程序法上,该罪客观上可以减轻和降低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为司法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提供立法上的依据。由此来看,对这一罪名,应该不断完善,而不是取消。正是基于这种思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个吸引公众眼球的地方,就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据8月26日《检察日报》报道,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改给予了热切关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贪官避风港,应该从立法上取消这一罪名”,这些年,这种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