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被誉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面对巨额财产,无法否认,又不说明真实来源时,常常推诿是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家庭成员能否成为该罪的共犯,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大,行为人和家庭成员亦趁机将该罪作为逃避惩罚的保护伞。笔者认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和主犯决定论,家庭成员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共犯,但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共同故意和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占有和支配行为的,是共犯。
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巨额财产的共同故意和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故意,客观上有窝藏、转移、销售行为的,是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