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司法认定

何建华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为正确处理刑事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冒名顶罪人,从而遏制冒名顶罪案件的再次出现,笔者就冒名顶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粗浅的认识。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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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初探

随着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在我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在其影响下,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意志薄弱,而在经济交往中抵制不了利的诱惑,产生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贪利性犯罪,并且这种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国家工作人员的贪利性犯罪,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政策、法律的实施,也妨害了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公务活动,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方法、认识方法、工作方法与行为方式,建立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体系与运行机制,进而达到预防与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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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之刑法规制探究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诉讼欺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诉讼欺诈,也即侵财类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做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物这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形形色色的欺骗行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狭义的诉讼欺诈都未做明文规定。

二、诉讼欺诈之刑法定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的结构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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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的个案考量与思考

笔者最近审查逮捕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刑满刚释放)二月内利用行使的摩托车五次抢夺但总价值未达到2000元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2]18号)》(简称解释,下同)之第一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解释》第二条第(三)(四)项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之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抢夺数额应当累计。

据此有人认为最高法院(法释[2002]18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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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走向

罗猛

现行刑法实施以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实践不经意间出现了一些变化,不断有新的学说冲击以前的认识。笔者拟对此类犯罪的一些司法走向进行论述。

■贪污犯罪:从“占有说”到“失控士控制说”

【核心提示:认为司法机关负有证明赃款去向责任的“占有说”逐渐走向“失控十控制说”,即贪污犯罪的成立以财产所有人失去对于公共财物的控制而为行为人所实际控制、支配为标准,行为人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司法机关如何理解、认定这里的“非法占有”,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处罚的轻重等问题。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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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法系之刑法文化移植的探索

2003-12-16【大中小】中华法系,从源流上考察,它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文化体系。可见刑法在这个体系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刑法文化的资源自然是丰富的。但是就当今的要求而言,中国刑法不是要在国内与其他部门法试比地位的高低,而是要在世界刑法文化之林中,有着自己的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不发掘自身的“可用资源”不行,但单靠自身的“可用资源”,而不广采世界刑法文化的“可用资源”也不行。必须根据时代的需要,将两种“可用资源”加工整合,才能融铸出既具有世界刑法文化的现代化素质,又具有中华刑法文化精华的民族性特色的,为他国不可替代的新型刑法文化来。?

什么是中华刑法文化的“可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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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后又电话通知杀手停止,但杀手仍将人杀死--本案犯罪停止形态是否犯罪中止

作者:朱蔚云

为报复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某一天李某雇佣杀手秦某谋杀崔某,并当即预付1万元酬金,约定事成之后再付4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录像带向秦某指认了崔某,初步策划了行动方案。2个月后,李某电话通知秦某不要再谋杀崔某。但此后秦某仍将崔某杀害,并告知李某事已办完,要求支付酬金。李某虽不愿意,还是将4万元电汇给秦某。

对于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犯罪停止形态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文义上理解,“自动放弃犯罪”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可单独地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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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票据支付合同货款骗取财物行为的法律适用

作者:康瑛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内容: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从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来看,票据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两罪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法

案由:票据诈骗

一审案号:(2002)东刑初字第474号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刘玉法伙同曹峰、钱瑞燕、史俊旺(均在逃)共谋后,于2001年4月下旬,在北京市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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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一点法律思考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赃款追缴如何直接影响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赃款追不回,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陆贵成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追缴赃款难有发展趋势,这一问题若不引起足够重视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宗旨。这里所说的赃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它与一般款项的本质区别,在于取得款项的手段及途径的违法性。正因为如此,无论从办案的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不能让“贪公”们有利可图。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成因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个案也不难发现这其中症结所在:

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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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第三者”钱财应如何定性

作者:陈军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2003年6月,叶某得知妻子杨某与袁某有婚外情后十分恼火,发誓要报复袁某,让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然后与杨某离婚。6月18日早晨6时许,叶某将袁某骗至家中,对袁某拳打脚踢,要求袁某赔偿自己5万元。袁某不同意,叶某又以将其与杨某的“丑事”曝光相威胁。袁某担心“丑事”曝光,无奈之下同意补偿叶某1.5万元。后在叶某的逼迫下,袁某打电话叫亲戚送来现金5000元,又写了1万元的欠条交给叶某才算了事。

分歧意见:对叶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叶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手段,并当场劫取了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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