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喜安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一起在外省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05年正月,蒋某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声誉,托付给张某抚养。张某抚养10多天后,因影响工作,遂打电话让婆婆高某把孩子抱回老家代为抚养。高某抱回后一直抚养该男婴。7月,村委会查出张某已生育了一个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求张某将该男婴送福利院。张某不愿意,后交代高某将男婴送人。高某请在外地的侄女帮忙联系。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后,主动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赵某。9月,高某和其女婿将该男婴送到侄女处,通过侄女及其同事的介绍,将该男婴以5500元(其中500元为路费)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犯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