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收养”的婴儿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黄喜安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同乡未婚女青年蒋某一起在外省打工,并共同租房居住。2005年正月,蒋某产下一男婴,因怕影响声誉,托付给张某抚养。张某抚养10多天后,因影响工作,遂打电话让婆婆高某把孩子抱回老家代为抚养。高某抱回后一直抚养该男婴。7月,村委会查出张某已生育了一个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要求张某将该男婴送福利院。张某不愿意,后交代高某将男婴送人。高某请在外地的侄女帮忙联系。侄女的一位同事得知此事后,主动为其联系到了想要男婴的赵某。9月,高某和其女婿将该男婴送到侄女处,通过侄女及其同事的介绍,将该男婴以5500元(其中500元为路费)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犯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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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治病”骗财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作者:贾悦斌来源:检察日报案情:

2007年1月间,芦某称自己神仙附体,能够用“仙水”治好齐某因车祸造成瘫痪的双腿,每天以香菜、桔子皮等原料煮水浇、泡齐某的腿部、脚部,致使齐某双腿被烫伤起泡、化脓。在此情况下,芦某阻止齐某到正规医院就医,继续实施“治疗”,骗取现金5000余元。2007年2月14日,齐某感染严重,到医院就诊,但因伤口感染溃烂,不久诱发心肌炎死亡。

分歧意见:

公安机关以芦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对芦某造成齐某死亡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芦某为诈骗财物,对被害人积极实施足以造成伤害的“治疗”行为,主观上存在对伤害结果放任的故意,且在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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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抢劫强奸案件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抢劫后嫌钱少而返还又起意强奸,但是基于被害人承诺以后与其发生性关系而自愿停止——

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某日,李某见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董某的房间。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董某拿出现金100元交给李某。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董某发生性关系,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其间,李某将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李某租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李某回自己房间拿500元现金给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住房。董某见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李某被抓获归案。

对李某的行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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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确立之必要性探究(二)

大案犯利用,以求自我保护,避免打击或延长诉讼。对沉默权需不需要限制,即使在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地英国、美国,也存在激烈的争论。最终在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四种限制沉默权行使的情形,如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物品和痕迹,警察有权要求嫌疑人回答对这些物品、痕迹的询问,否则法官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美国也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如“公共安全的例外、为质疑目的而使用以前未交待沉默权获得的证据合法的例外(仅限于个案)”等。准确地说,即便在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西方国家,沉默权也是相对的。因而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切不可造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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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犯罪的本质

【摘要】犯罪的本质历来是一个备受瞩目且备受争议的课题,如何界定犯罪的本质对认定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重要意义。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主要集中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间进行,而在我国社会危害性说仍是通说,但是其地位已经岌岌可危。本文作者提倡以二元的规范违反说来界定犯罪的本质更加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犯罪本质法益侵害规范违反二元

犯罪的本质历来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形形色色,莫衷一是。以至于有学者得出犯罪的是指不可描述的悲观结论。[1]

一、犯罪本质学说

总结中外刑法理论,犯罪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权利侵害说

权利侵害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学说。该说以启蒙主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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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及其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刑法正进入法定犯时代。法定犯是刑法理论上对具体犯罪所作的与自然犯相对应的一种重要分类。目前刑法理论上对法定犯的概念与处罚根据仍存在争议,而司法实务对法定犯的认定也存在较多疑虑。因此,对法定犯及其社会危害性的探讨对于司法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定犯的概念与处罚根据

理论上根据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其中,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但是,理论界对法定犯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否定论和肯定论。否定论主要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标准比较模糊,很难作出区分,容易引起刑法上的混乱;肯定论则认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问题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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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构成盗窃罪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

近来,许霆被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并且围绕许霆有罪还是无罪、是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我认为,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是正确的,但是,判刑过重。现就相关问题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许霆从取款机恶意取款符合盗窃罪的实质特征

客观地说,本案作为盗窃罪确有不同于常见的一般盗窃的特点,这也是引起激烈争论的重要原因。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正确把握本罪主客观两方面特征,是对本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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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采用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案件比例较高,占到案件的四分之三以上。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泛及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取保候审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往往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什么是“严重疾病”,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些都极易导致在适用取保候审时的主观擅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学者指出:“由于办案机关几乎拥有不受限制的取保候审决定权,这为某些部门或人员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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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互相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鉴于目前立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谈一点看法。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然而这种损害赔偿却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它在程序上受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认上又是和刑事犯罪的认定相互联系的。所以它又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而是刑事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终结时或终结后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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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贿罪是否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姜莉徐卫红

贿赂罪的“谋利”要件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在现行刑法未对“谋利”要件作出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作一分析。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紧跟着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理论上一般将此种情况的行贿称之为“经济行贿”,以区别于一般行贿。由于这一款没有在罪状中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因而理论上对经济行贿罪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要件,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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