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A单位。
诉讼代表人:徐月山。
被告人:惠某1。2006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2。2006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