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惠中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设链者的刑事责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
第一,被链接方的内容必须依我国法律构成犯罪。被链接的内容只能是他方网站(页)上的内容,如果是本网站中的内容,则可能直接构成犯罪,而不是因链接而构成犯罪。同时,被链接方的内容必须属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第二,被链接方应限于直接链接。判断被链接方的内容是否违法应以本网站到他方网站(页)的直接链接为限,对被链接的他方网站再对第三方的链接、第三方再对第四方的链接等后层次的链接,不应由设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