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婕
7月25日刑事审判版刊登了由聂昭伟同志撰写的《小偷小摸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一文,文中作者认为,“陈某偷狗的行为是针对价值显著轻微的特定物所实施,在性质上属于小偷小摸的一般违法行为,故而陈某只存在一般偷盗的故意与行为,而并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与行为。因此,其针对数额较小财物进行偷盗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手段就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但笔者认为,依照聂昭伟同志的观点将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①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并没有对抢劫罪要求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那么对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转化型抢劫”强调财物数额上的限制,会影响刑法内部罪行的协调、统一;②如果先行盗窃的财物数额不大[……]